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30 20:50:04浏览131次
贪污贿赂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案件一:被告人张(时任县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主任)利用县林业局退耕还林工作负责人的职务,与时任县一村党支部书记韩合谋。在张编造了一个假名字之后,韩以村的名义出具了相关材料,并举报该县的上树市林业局谎报了350亩退耕还林。骗取退耕还林补贴23.115万元,实际收入20多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沈某是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助理巡视员。他也是该局安全监督管理司司长。
精华阅读:最新贪贿犯罪量刑标准,受贿罪量刑
受贿罪的量刑[犯罪的解释]贿赂犯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判决](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点击阅读
律师分析:
贪污贿赂犯罪都要求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之便”。如何识别“利用自己的地位”?关键在于行为的本质,即行为人利用自己的地位来促成的行为。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不同于贿赂罪(后者强调行为人利用其享有的权力,在其权力范围内处理某些公共事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它是指公共权力在权力活动中的运用,如决策、决策、审批,以及人事权、物权、财权等的行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管理、管理或处理公共财产的便利条件。它主要关注权力活动中的操作行为。它主要是利用处理和管理财产的位置便利,以其他方式直接贪污、盗窃、诈骗或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行为人不需要通过中间环节来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共财产。一、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克扣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费。
他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腐败的犯罪构成。在第二起案件中,被告人沈某利用职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某些公共事务,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精华阅读:以借贷为名行贿受贿罪认定
贷款名义贿赂案件的认定所谓贷款形式的贿赂,是指行贿者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以私人贷款形式进行的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贷的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它的特点是开放性和长期有效性。公开性表现为行贿者和受贿者不再秘密地传递和接受财产,而是经常开..点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