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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受贿罪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认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30 15:10:02浏览92次

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本罪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这一罪行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接受或索取贿赂的意图,同时对贿赂结果抱着希望或放任的主观态度,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以下几种方式做了具体认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以交易方式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客户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客户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客户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方式非法收受客户财物的,视为收受贿赂。

(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客户谋取利益,获取客户提供的股份而不出资的,以受贿罪论处。

精华阅读:被索贿罪的认定数额标准,受贿罪的认定标准

受贿罪的认定标准在确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本罪与接受合法礼物和获得合法报酬的界限在区分收受贿赂和接受礼物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送礼者和受礼者是否有亲戚朋友;第二,给予方是否要求接受方为其..点击阅读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受委托人资助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罪论处。

以设立合作公司或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而不实际出资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客户谋取利益,以委托客户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不实际出资而获取利益,或者虽实际出资但获取的“利益”明显高于应得的出资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委托人财物的,构成贿赂。在实践中,应注意赌博、赌博活动和娱乐活动之间的界限。具体识别应基于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和频率。赌博资本的来源;其他参与者是否事先咨询过;输赢的具体情况和金额等因素来判断。

(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以要求特定关系人领取所谓工资而不是实际工作的名义,要求或者接受委托人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以受贿罪论处。所谓“特殊关系人”是指近亲、情妇(丈夫)和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的人。

(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关于贿赂案件的有关意见所列的形式,指使委托人将有关财产交给特定的关联方的,视为贿赂。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特定关系人应当作为共同受贿人处罚。特定关系以外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串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委托人的利益,占有委托人的财产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委托人的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者以借款人名义申请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贿赂的认定。

具体认定应结合合理的借款或不借款的理由;是否被实际使用;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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