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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受贿罪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1 08:10:02浏览106次

根据《刑法》第20条至第24条的规定,法律专家认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当是贿赂是否已经获得。原因是:

首先,受贿罪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接受贿赂、接受贿赂和行为人谋取一定利益。承诺是一种犯罪意图,它表明为行贿者谋取利益是行贿的交换条件,只有接受和获得贿赂才是行贿者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受贿者接受了贿赂,这意味着他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了犯罪的既遂。

其次,根据该法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只要求有一种行为和一种故意,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

至于行为人是否成功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此也不影响既遂贿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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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贿赂是否成立的标准也适用于受贿案件。索贿不受贿仍表明行为人未达到犯罪目的,符合本法关于未遂的法律要求。一旦要求贿赂,就完成了贿赂,这种观点没有理论依据。

刑法对每一种犯罪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犯罪解释,本文主要对刑法犯罪解释进行了介绍。

罪与罚是等价的,也叫“罪与罚相容”,是指根据罪与罚的大小来确定惩罚的轻重。惩罚越重,惩罚越轻。

罪与罚对等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对同一国家的报复”。在古代,“同仇敌忾”非常流行。在奴隶社会,“以同样的观点复仇”被法律认可。然而,当时的“同国复仇”实际上是统治阶级酷刑的基础,是完全基于责任结果论的绝对报应刑。在反封建斗争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重刑司法制度提出了罪刑对等的概念。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指出:“刑罚应当分层次,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犯罪的轻重来确定。” (1)贝卡利亚还指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尺度。” (2)从罪与罚的等价性来看,惩罚是对犯罪的一种回归,因此,惩罚的质量和数量完全转移到了犯罪上,也就是说,犯罪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应该是惩罚的尺度。然而,犯罪包括犯罪故意和主观恶性。因此,罪与罚等同于将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所决定的刑事责任的轻重作为惩罚的依据。罪与罚等同的主张反映在资产阶级的刑法中。

中国《刑法》第5条规定:“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应当与其犯罪和刑事责任相适应。”因此,我国刑法中的罪与罚有了全新的内涵,即刑罚的轻重不仅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而且与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罪与罚的比例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惩罚的性质和强度应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称。轻微犯罪应从轻处罚,严重犯罪应从严处罚,处罚应与犯罪相称。这种精神体现在立法中。在确定具体罪行的法律处罚时,刑法分则根据罪行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确定不同的法律处罚。

犯罪有多种形式,其危害既轻又重。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所有的法律规定都应统一平衡。这是不可能的

第二,惩罚的性质和强度应与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相称。在决定对特定犯罪的处罚时,不仅要考虑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还要考虑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实际上是一个综合评价指标,它不是简单地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可衡量的、一定的危害结果,而是犯罪的客观、主观和主观因素的结合。在刑事立法中,对各种具体罪行都有一定范围的法定处罚,以便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作出选择。影响刑事责任严重程度的主要因素有: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方式、行为的后果、行为的原因、犯罪的形式、动机、目的等。对负有刑事责任的人判处刑罚时,刑罚的轻重不得超过刑事责任的轻重。

第三,实行罪刑相称原则的意义

罪刑相称原则的实施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刑事立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协调各种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确定刑法攻击的尖锐性和焦点,起到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 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实施罪与罚的比例原则,可以防止刑事审判中轻刑失衡。它不仅能有效地惩罚犯罪,还能防止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违法,达到特殊和普遍预防惩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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