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1 10:15:02浏览125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条件是“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什么是不正当利益?“两所高中”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帮助和便利条件。本罪规定的“不正当利益”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不同于受贿罪的“谋取利益”范畴。
3.本罪的交易对象是财产。
行为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对价的内容是财产。因此,行为人在客观方面的象征行为是“索取或接受委托人的财产”
目前,我国许多学者主张将非物质利益纳入受贿罪的交易内容,即只要能够在精神上满足行为人要求的“一切不正当利益”均视为“利益”所得。但是,笔者认为,修正案 (7)没有将非物质利益纳入交易内容,这是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由于非物质利益不易量化和规范处罚标准,不当利益的范围过于宽泛,情况复杂,难以界定,频繁处罚一般的“不当利益”过于苛刻,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索取或接受客户财产的方式有很多,有些甚至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索要财物是指主动向客户索要财物,包括明确向客户索要财物和含蓄向客户索要财物。要向客户索要财产,一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一是行为者主动向客户索要财产,即主动性; 第二,行为者向客户请求财产的交易条件是特定的,即客户请求的内容被交换为内容,即特定性。接受意味着行为者被动地接受客户发送的财产。与索取财物的行为相比,最大的特点是接受财物的被动性和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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