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敲诈勒索罪的4个要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实际出发的要件设计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1 10:15:02浏览125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条件是“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什么是不正当利益?“两所高中”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帮助和便利条件。本罪规定的“不正当利益”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不同于受贿罪的“谋取利益”范畴。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为委托人谋取“合法利益”,就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求。因此,这也是本罪与贿赂的区别之一。

3.本罪的交易对象是财产。

行为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对价的内容是财产。因此,行为人在客观方面的象征行为是“索取或接受委托人的财产”

目前,我国许多学者主张将非物质利益纳入受贿罪的交易内容,即只要能够在精神上满足行为人要求的“一切不正当利益”均视为“利益”所得。但是,笔者认为,修正案 (7)没有将非物质利益纳入交易内容,这是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由于非物质利益不易量化和规范处罚标准,不当利益的范围过于宽泛,情况复杂,难以界定,频繁处罚一般的“不当利益”过于苛刻,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索取或接受客户财产的方式有很多,有些甚至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索要财物是指主动向客户索要财物,包括明确向客户索要财物和含蓄向客户索要财物。要向客户索要财产,一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一是行为者主动向客户索要财产,即主动性; 第二,行为者向客户请求财产的交易条件是特定的,即客户请求的内容被交换为内容,即特定性。接受意味着行为者被动地接受客户发送的财产。与索取财物的行为相比,最大的特点是接受财物的被动性和自愿性。

推荐阅读:刑法贿赂,受贿刑法

也就是说,虽然财产是由客户自愿送出的,而且接受的形式是被动的,但没有被拒绝。这种接受是心理上的和自愿的,所以仍然是一种犯罪。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