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1 20:50:04浏览148次
综上所述,我认为第三种观点“绑票保留”是可取的。在主张绑架罪继续存在的同时,第239条中“绑架他人为人质”的规定应确立为绑架罪,以避免上述主张的弊端。事实上,上述观点的关键在于立法问题。
基于这一点,我主张第239条的表述如下:精华阅读:方法是一种特定的规定,对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并以《关于办理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列的形式,指使委托人将有关财物交给特定当事人的,以受贿罪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当以受贿罪..点击阅读
第三十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盗窃婴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判处死刑,没收其财产。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绑架罪,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在正常情况下,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非常明显,不难区分。容易混淆的是本罪与非法拘禁他人索取债务罪的界限。这两者在主观形式上都是直接有意的,都有要求材料的目的。客观地说,后者的非法拘禁也可以表述为绑架。与此同时,后者还向与被非法拘留者有特殊关系的人勒索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