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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勒索罪能判几年,关于绑架勒索罪中几个问题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1 20:50:04浏览148次

综上所述,我认为第三种观点“绑票保留”是可取的。在主张绑架罪继续存在的同时,第239条中“绑架他人为人质”的规定应确立为绑架罪,以避免上述主张的弊端。事实上,上述观点的关键在于立法问题。

精华阅读:方法是一种特定的规定,对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并以《关于办理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列的形式,指使委托人将有关财物交给特定当事人的,以受贿罪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当以受贿罪..点击阅读

基于这一点,我主张第239条的表述如下:

第三十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盗窃婴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判处死刑,没收其财产。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绑架罪,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在正常情况下,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非常明显,不难区分。容易混淆的是本罪与非法拘禁他人索取债务罪的界限。这两者在主观形式上都是直接有意的,都有要求材料的目的。客观地说,后者的非法拘禁也可以表述为绑架。与此同时,后者还向与被非法拘留者有特殊关系的人勒索财产。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而索取他人的财产,而后者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而索取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占有他人的财产。 (2)侵权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属于复杂客体。后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是一个单一的客体。因为这是索取自己的财产,所以不存在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3)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对于前罪犯,罪犯和受害者之间没有关系,而对于后罪犯,罪犯和受害者之间有债务关系。如果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事实上不存在债权关系,犯罪分子伪造被害人所欠债务,向他人勒索财物,从而非法拘禁被害人,向被害人索要伪造的财物,应当认定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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