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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低价回购房屋可否认定为受贿罪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3 15:00:08浏览68次

很明显,阮某构成受贿罪,但如何确定犯罪数额,是李某20万元进价与14.8万元销售价5.2万元的差额,还是“交易时当地价格”与14.8万元的差额分别评估?

本案处理的是“二手房”,李某公司卖给阮某的房子是两三个月前从阮某处购买的。是基于受托人的市场购买价格,还是受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必须作为确定贿赂金额的基本事实?根据刑法理论,当有害行为发生时,所涉物品的市场价值或价格应得到普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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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识别规则的优点是它能相对客观、准确地反映有害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然而,这并不是唯一的识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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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主客体一致原则和司法便利原则的要求往往被认为是在更广的层面上反映了商品价值和价格认定的公正性。基于此,赃物价值认定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可以参考: 第一,考虑按购买价格计算。如果购买价格缺乏有效证据或犯罪时的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原始购买价格,则按犯罪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此外,《意见》中规定的交易时基于购买价格的计算与基于当地市场价格的计算之间不存在内部矛盾或冲突。购买价格本身就是由交易行为验证的当地市场价格。它是在接近或不接近客户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房地产交易行为时产生的。但是,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不大的情况下,反映了特定房屋的市场价值的本质没有改变,与《意见》要求的“交易时的当地价格”有内在的一致性。从购买价格来看,相对而言,它能更好地反映出认定受贿罪行为的主客观一致性和重合性。对于那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人来说,贿赂的数额就是他们所知道的买价和卖价之间的差额,而买价最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在市场形势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单独评估似乎没有意义,会过度消耗司法成本。如果不加区别地排除采购价格的确认,按照《意见》规定机械地评估市场价格,势必增加司法成本,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评估单位对同一项目进行不同评估的现象。所有这些因素都应在司法运作层面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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