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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收取贿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3 21:10:04浏览53次

当然,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实施了或者实际上使他人受益,即使他获得了财产,也不能作为本罪处罚。对于索取他人财物的人,由于情节严重,没有必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构成犯罪。无论是否为他人的利益,都可以构成本罪。

4.构成本罪的,索贿受贿数额必须较大,否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大额,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同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索要或收受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人。

此外,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和企业的员工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和服务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应注意以下因素。如果其中一人失踪,就不能被视为受贿罪。 (1)必须是公司、企业员工,如果单位违反规定收受回扣、费用,不能以此罪论处。 (2)必须是在经济活动中,如果不是在经济活动中,如果在工作后,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购买物资,以换取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报酬,就不能构成本罪;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专门机构的人员根据所收取的费用,不能作为犯罪论处。 (4)以各种名义收取的回扣和手续费,这里以各种名义,是指根据规定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当然,收取费用是由于经济活动,也可以延伸到经济活动结束之后。已经收到的费用属于个人。如果他们被移交给该单位,他们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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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公司和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和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和其他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公司和企业的一般工作人员。

对于构成本罪的主体,本条第三款另有特别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犯本条罪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处罚。因此,本文对受贿罪的主体作了重大修改。也就是说,今后,构成受贿罪的人将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是指: (一)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工作的人员; (2)在各种国家机构工作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司或企业中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任命的管理人员; (五)国有企业委派的在参股、合资、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 (六)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中规定为:“《决定》第12条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用的人员,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的代表,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两所高中”对国家工作人员有不同的定义。我们认为,关键是要从我国国有公司和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考虑到当前现代企业制度发展不平衡、政企分开不彻底、政企双重身份的人员普遍存在,又要考虑到当前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打破了干部和职工的身份界限。根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条将公司和企业中的国家雇员定义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共服务的雇员、国有公司和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和企业从事公共服务的雇员。这里所谓的公共服务主要是指管理职能。公司和企业中主要有两类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者将依照本法第385条和第386条(贿赂)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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