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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金额构成贿赂罪,哪些情况构成受贿罪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3 21:15:03浏览59次

什么构成受贿罪

(a)利用其职位

利用自己的位置意味着在自己的位置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权力。因此,为了理解利用自己的地位的意义,人们必须首先认识到行为者的权威是前提,他的行为必须受到他的权威的影响。如果不是由于其职权的影响而接受他人的财产,就不能视为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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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便宜”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利用职权范围内的便利,即行为人直接利用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对某一公共事务进行掌管、管理、负责、监督、承办、协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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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形式下,行为人直接利用职权亲自或指使、安排下属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当然构成受贿罪。

2.利用我的权威或地位所带来的便利。也就是说,行为人间接利用其权力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向客户提供利益。即刑法第388条规定的“便利条件”。“我的权力”是指行为人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可以限制或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直接使用我的权力。“地位”是指行为者的领导地位、其工作(如秘书)或特殊工作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如组织和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

“利用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是以权力或地位表示的本国工作人员地位的影响,而不是第385条规定的强调本国工作人员的“权力”。这种影响是基于行为者的权威和地位而形成的。同时,它并不表明有权直接干预委托事项,而是在其他事项上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和影响,如管理关系、监督关系、工作合作关系、竞争评价关系、人员调动关系等。无论如何,我们必须与某些职位接触。如果我们在工作中只形成朋友或人际关系,我们就不能属于这种影响。但是,如果不涉及到一定的职务,就不能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和受贿罪的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可以定义为我根据法律或授权实际拥有的权力被使用,并且由此形成的影响会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公务活动造成故意干扰的情况。如果后者不接受这种干涉,就会给自己带来一些不良后果。

“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行为人是否具有一定的地位,如果是利用以前的地位形成的影响,则不属于第388条所述的情形。其次,在接受委托时,行为人是否表示他想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为委托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在委托或要求第三方时,行为人是否以自己的权威或地位影响第三方?第四,第三方是否基于行为人的权威或地位的影响,或基于纯粹的自然人关系,通过承诺、接受和完成行为人的委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五,演员和第三人之间是否有简单的亲戚朋友关系。

(二)收受他人财物的

1.“接受他人的财产”

接受他人财产是指行为人在承诺或实际履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下,被动接受对方对自己财产的支付。受贿的基本特征在于行贿者主动、自愿地给予金钱和财产,受贿者被动地接受他人的金钱和财产。就行贿者而言,主观目的是给予行贿者金钱和财产以换取某些利益,并自愿支付国家工作人员的金钱和财产。

就受贿者而言,他接受财产的前提是其他人主动支付。

在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应被视为不构成受贿罪: 第一,没有故意为自己接受。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行为人收受了贿赂,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归还,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无意非法占有财产。对于这种情况不能认为构成贿赂。原因是:从贿赂犯罪的本质来看,它是“以权谋财”。如果行为人本人并不打算通过他所掌握的权力来交换财产,即使他暂时控制了财产,但又不想充分享受财产所能带来的好处,这就不符合受贿罪的本质。 第二,财产贿赂的性质不是故意接受的,也不能被认为是贿赂。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分析,行为人对实际收到的财产的性质缺乏认识,这在理论上属于“对违法性的错误理解”,应当进一步防止故意行为。既然受贿罪不能由过失构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当然,演员犯这样的认知错误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这可以从演员的认知能力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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