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4 16:55:02浏览109次
我希望XXX和其他人非法发放贷款和接受贿赂(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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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数量
一审判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2)广兴子楚第267号。
二审判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扬兴总字第12号。
2.案由:非法贷款发放和贿赂。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旭。
被告(上诉人):朱某,1964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原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他在本案中于2000年10月24日被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朱玉明、熊伟,扬州市十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高,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原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信贷员。他于2000年10月24日被捕。
第一审辩护人:李光玲,扬州市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张小玲,江苏中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审辩护人:李光玲、印石,扬州市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判级别:二审。
5.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
第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毛妹;代理法官:丁红梅;人民陪审团:朱冬生。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陆治原;代理评委:刘平、陈玲。
6.关闭时间
第一次审判于2002年12月6日结束。
第二次审判于2003年4月11日结束。
(二)一审答辩索赔
1.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9年初,被告人朱谋谋、高认识了唐鹏()和(二人分别处理)。同年2月初,唐鹏帮助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营业部”)存入3000万元。1999年3月4日,我行营业部以同丰酒店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在抵押物不足且实际使用人为合同货物交易市场唐鹏和郭忠卫的情况下,向L思丰酒店发放贷款1150万元。
2000年初,扬州物资交易所向工商银行营业部提供车辆抵押贷款。
孙殿平称,总价值2250万元的15台挖掘机可供抵押。被告人高作为第一调查人不履行职务。当他没有到现场查看抵押对象时,只是根据孙殿平等人提供的车辆发票(后确认为假发票)等资料,并在贷款审批表的调查员栏中签字,认为抵押有效。经审批,工商银行营业部从当年2月至3月,先后向物资交易市场发放贷款1570万元。贷款到期后一直没有偿还。贷款发放后,被告高检查现场,发现现场只放置了6台挖掘机。经评估,6台挖掘机的价值为90万元。我国刑法如何规定受贿罪?请见下文。(一)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1、第三百八十六条行贿的,根据行贿的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者将受到更重的惩罚。2、第三百八十三条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点击阅读
1999年5月至12月,被告人朱某利用其主管“工行营业部”的副总经理职务之便,收受现金礼品卡、手机等物品,价值7-13万元。2000年7月,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贿赂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