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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两利用”能否认定为受贿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5 15:50:04浏览100次

二、疑罪从无,疑罪从轻

不浪费或忽视是我们刑事司法的理想目标。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偶尔出现的涉嫌犯罪迫使我们不得不面对现实。对于什么是犯罪嫌疑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犯罪嫌疑案件是指经过反复调查研究,仍然不能排除主要犯罪嫌疑人而被证明有罪的案件,或者根据获得的证据难以确定犯罪严重程度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涉嫌案件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意味着,虽然不能确定被告人已经犯罪,但被告人仍然可以作为罪犯受到处罚,但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可疑犯罪永远不能通过完成刑事诉讼任务来衡量,这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为了防止无辜的人被冤枉和保护人权;缺点是个别罪犯逃脱了司法制裁。

但是,权衡利弊,采取“无犯罪嫌疑”的原则,将使公安和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和积极,从根本上更有利于国家的长期稳定。在两种用途的情况下,收钱人和给钱人之间有两层主观心理。一个是我是领导者,他们给我钱来利用我的职位并照顾我。 第二是提供技术援助,应该收到钱。相应地,所谓贿赂的内容也变得复杂起来,既意味着购买(出售)的权利,也意味着技术支付。笔者认为,在两种用途的情况下,受贿罪的认定无疑增加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使技术服务赔偿也按罪论处。在不能区分职位的使用和技术服务的份额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没有犯罪嫌疑”的原则处理。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被证明时,根据法律应该被认为是无辜的。但是,由于领导干部的公务行为要求廉洁,司法实践中对其收入应采取严格的精神。由于犯罪不被认定,涉案款物不能被没收,但不应返还给行为人,而应移交给行为人所在单位处理,因为行为人的收入并不完全是其业余时间所从事的技术服务的报酬,而是与他的职务便利相混合的,不应被认定为合法收入。

三,中国公众的反腐败规范意识和认同

笔者认为,要寻求法律解释的合理性,还必须考虑我国的社会现实、公众的规范意识和刑法的同一性。从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来看,大多数人认为,刑法对贿赂犯罪的影响点应该是那些纯粹以权谋私、严重玷污公职人员诚信的腐败官员。对于那些确实拥有某些技术、应用这些技术并创造财富的人来说,即使他们获得了利益,这似乎也是合理的,并且在现阶段仍在公众对腐败的容忍范围之内。只有严格区分不同程度的财产征收行为和不同方式的打击行为,才能使基于此的判决结论为公众所接受,符合公众的规范意识,才能充分发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我国的作用,才能更有效地配合打击和预防犯罪。

否则,公众会对这类案件中的被告产生同样的感情,对国家的刑事政策产生怀疑,使刑法在保护公众合法利益和调整公众行为规范的过程中遇到障碍。

a是一家岩土工程公司的经理(高级工程师)。从1997年到1999年,他从下属单位的负责人那里收到了几万元的疏通费。下属单位的负责人说:给a一大笔钱的原因是a是一个领导者,通常会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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