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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刑法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5 20:55:02浏览121次

根据“两所高中”的最新司法解释,从昨天开始,那些包围官员并利用官员的影响力收受贿赂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妇、同学和同志将被控一项新的罪名——“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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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指控只适用于非国家人员。

今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的有关规定。

在此背景下,“两所高中”出台了这一司法解释,对刑法罪名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包括9项新罪名的澄清和4项罪名的修改。其中,新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最为引人注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刑法办公室副主任黄泰云解释说,本罪的主要犯罪分子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人”和“原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他们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人”。新的罪行只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有密切关系的人”比“有特殊关系的人”更广泛

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2007年7月8日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两所高中”提出了“特殊关系人”的概念,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丈夫)等共同利益的人。《刑法修正案(七)》中提出了"与本国工作人员密切相关的其他人员"的概念,但没有给出具体解释。

中国法律学会刑法研究所所长赵秉志解释说,“关系密切的人”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除了国家雇员或前国家雇员的近亲之外,与国家雇员或前国家雇员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如情人和秘书,可能都属于"有密切关系的人"的范围。

反腐的新指控不会变成“有罪不罚”

其他人担心,除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外,新的指控将成为腐败官员的又一枚“死亡金牌”。因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否认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共谋”或共同犯罪的意图,腐败官员就可能逃脱制裁,只有非国家工作人员才会被定罪。

对此,赵秉志解释说,“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双方都否认‘共谋’,那么双方都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双方均否认“合谋”,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可能构成受贿罪。因此,不必担心《刑法修正案(七)》仅仅因为其新的影响力受贿罪而成为贪官的“死亡金牌”。《刑法修正案(七)》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新举措实际上增加了而不是削弱了对贿赂犯罪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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