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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告人对收受的储蓄卡上金额未支取的部分是否应该认定为受贿金额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7 15:30:05浏览88次

我国刑法对如何认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有不同的看法。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理论: 第一,转移理论认为行为人要求或接受的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变化应作为标准。 第二种是控制理论,认为标准应该是行为人是否控制了他索取或接受的财产。 第三种是失控说,认为财产所有人应当因犯罪分子索取或接受财产的行为而丧失财产所有权; 第四种是损失说,认为财产所有人应当丧失财产所有权。

笔者认为,所有权转移理论仅适用于动产的认定,但对于土地、不动产等不动产,犯罪分子实际上是取得并占有了财产,而不是转移所有权,这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损失理论是一种量刑情节,而不是判断犯罪构成、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标准。控制理论与失控理论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它涉及到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问题。我同意控制理论,这符合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它基于作为识别标准的参与者实际上是控制还是控制接收的属性。这是可以做到的,没有不公正或疏忽,并符合立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罗没有把存折交给李xx,但李xx知道储蓄卡的密码,实际上已经控制了储蓄卡上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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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填写存折后,储蓄卡才能继续交易,而不影响李xx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李xx可以多次提取储蓄卡上的金额,但是对于48笔交易来说,提取的金额太小。因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某受贿16万元,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2)卡上余额13.7万元视为受贿罪未遂

如何区分既遂犯和未遂犯?我国刑法有不同的理论。主要有四种理论:承诺理论、利润理论、重大损失理论和接受理论。

作者认为前三种观点是不恰当的。承诺只是利用自己的地位为他人谋取利益。它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一旦犯罪人开始犯罪,就不能被视为既遂犯罪,而且对犯罪人要求过于严格。营利性理论强调,如果行为人不能获得贿赂,只要他使他人受益,就被视为犯罪既遂。根据这一标准,收受贿赂而不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构成犯罪?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判断是否获利。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目的是使对方受益。如何将犯罪与正常的官方行为区分开来?重大损失理论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它混淆了刑法的惩罚和未遂的标准。这只是一个量刑情节。接受理论从犯罪构成标准的角度对既遂和未遂进行了划分,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这与《刑法》第385条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作者同意这一理论。还应指出的是,《刑法》第385条“索取或收受财物”不仅是受贿罪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受贿罪是一种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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