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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何如初犯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1 16:30:03浏览149次

(1)贪官污吏触犯法律,逃避法律,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贪官不仅是贪污贿赂的主人,而且对国家法律也略知一二,尤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比贪污贿赂更为常见。它们中的大多数都非常清晰,自然会避开重和轻。否则,一个平日精明的贪官怎么会如此糊涂,连他平日刻意赚的钱都“不知”来源呢?它避重就轻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已经落网的贪官污吏,必须抓住救命稻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它助长了没有被抓住的贪官的侥幸心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过轻,诱使一些贪官在犯罪后故意隐瞒事实、毁灭证据或相互勾结,形成攻守同盟,以逃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或在发生事故时逃脱重罚。 (3)让少数自律性差的公职人员忘义。由于贪污贿赂案件取证困难,即使事件发生,也有可能被视为“巨额不明财产”,逃避严厉处罚,不足以形成对腐败分子的威慑,无形中助长了少数人的侥幸心理。如果别人腐败但没有被打败,贪婪但没有被打败,我不妨试一试。由此可见,本罪的刑罚剑并没有有效地起到打击犯罪的作用,反而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影响了人们对法律正义的信心。

2.让一些行贿者逃脱法律制裁。

贿赂和贿赂是孪生兄弟,其对社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是腐败的温床。行贿者很少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显然是不正常的。究其原因,有一点不可忽视:许多贪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使得行贿者的贿赂犯罪总是被“未知”的原因所掩盖,成为一个无法揭开的“谜”。因此,大量行贿者客观上受到法律调查的保护。从“维护”地方“稳定”出发,一些司法人员选择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尽快结案,以客观保护行贿者。

3.财产刑的缺失并没有充分体现刑罚的威慑力量。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根源往往是侵占财产。有期徒刑和刑事拘留剥夺了罪犯的人身自由。虽然这一罪行已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惩罚,但却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贪婪心理。因此,惩罚的威慑力量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即使“追回财产余额”,犯罪所得也只能上缴国库,我的财产没有损失。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和金钱的巨大诱惑决定了某些拥有一定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总是难以排除他们的贪婪。只有让犯罪分子感到没有经济利益可赚,收益不会超过损失,他们才能真正打破他们的收益,摧毁他们的贪婪。黄金和货币是自由的集合体,这是事实。因此,剥夺金钱限制了消费,使人们感到极大的痛苦。这就要求,除了自由刑之外,犯罪人还应注意设立财产刑,以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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