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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由谁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程序

来源:监外执行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4 21:09:02浏览103次

监狱外临时处决的批准程序是什么?首先,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正在执行的罪犯,才能申请监外临时执行。同时,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在孕期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可以申请监外临时执行。

为了正确执行监外执行制度,法律严格规定了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批准程序: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仍在执行过程中。被判死刑的罪犯被剥夺了生命自由,不可能在监狱外被临时处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犯罪严重、主观恶性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风险。如果允许他们在监狱外被临时处决,他们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不稳定的社会影响,并使人民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是不受限制的刑罚,即不被拘留而是投入社会执行判决的人,没有必要在监狱外临时执行。

2.必须满足以下情况之一:

(一)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由执行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为了防止一些人利用这一规定逃避执行处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发证医院的确认也是为了防止各类医院发证,造成执行混乱,行政机关难以确定。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危及其本人或他人生命和健康的疾病,并且根据拘留场所的医疗条件很难治愈,则可将其认定为严重疾病等。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防止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在刑场执行刑罚,以便罪犯能够回到自己的家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更好地照顾他们的婴儿。

(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能自理的罪犯,适用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主要是因为一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虽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要求,但是由于年老体弱,不能自理,不适合继续执行刑罚。

法律规定了监狱外临时处决的条件以及不允许监狱外临时处决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一)对于可能具有保外就医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适用保外就医。

(二)自伤、自伤的罪犯不得假释就医。自伤和自残是指罪犯在拘留场所故意摄入异物,如钉子和大头钉,导致其身体受伤和残疾。这种罪犯不能在监狱外临时处决。

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主要包括判处罪犯并移送执行机关执行的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和看守所、看守所的上级公安主管机关。人民法院在判决罪犯时,发现未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具备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如罪犯因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等。这时,人民法院有权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批准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有效监督。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是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重新审查批准决定。如确属批准错误,应及时纠正。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释放后,由罪犯居住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执行。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者实施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假释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将罪犯收监,继续执行刑罚。在实施过程中,罪犯居住地或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罪犯所在地的原单位也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如果暂时监外执行已经不存在,但罪犯的刑期尚未结束,应当及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判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原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在执行刑罚期间,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原执行刑罚的监狱、拘留所或者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将罪犯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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