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监外执行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6 09:54:02浏览111次
(一)罪犯保外就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于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罪犯到监狱接受检查。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到监狱检查的,监狱可以派警察和医生到罪犯居住地调查了解罪犯情况,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疾病尚未痊愈,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监狱应当根据疾病的病情和表现,决定是否继续保外就医。对已经换发的罪犯,应当按照程序进行重新审批,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继续执行。保证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狱对罪犯的监督管理,保外就医期满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罪犯,监狱应当予以接收。
(2)监狱每半年向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发送《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函》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考察表》,以掌握罪犯的待遇和遵纪守法情况。它也可以采取电话询问和警方现场调查的形式。监狱区监狱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外就医囚犯的管理,真正掌握罪犯的情况。
(三)有《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违反其他保外就医规定的,必须收监执行。监狱应当从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纳入刑事档案,并向省监狱管理局报告。
(四)罪犯死亡、下落不明、再次犯罪、立功或者服刑期满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五)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采取非法手段取得保外就医或者罪犯外出的,不计算在执行期限内。
(六)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罪犯自行负担。
为做好我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工作,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1990〕2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监狱的实际情况,按照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罪犯保外就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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