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监外执行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6 10:18:02浏览83次
当核心导语:在监狱外被处决时,我们如何需要立法在监狱外处决?这项立法的主要矛盾是什么?下面将结合一些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编辑希望以下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监外执行是对因特殊原因被判处徒刑的罪犯暂时改变执行方式,实行非监禁刑罚的一种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发展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性和文明。今天,当我们提倡对罪犯进行人性化改造时,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人性化的监外执行方式,更好地为罪犯改造服务。然而,一种好的刑罚手段的效力不仅取决于刑法对这种手段的承认,还取决于刑法对其适用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当刑法对这种手段的要求存在立法矛盾时,这将限制和影响手段的功能。
我国现行的监外执行主要由《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进行调整。由于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不统一,不仅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存在矛盾,监狱法的规定也存在矛盾。如何协调和解决这些矛盾,避免法律冲突,特别是走出“优先”规则的误区,理性对待刑事诉讼法与监狱法在监外执行效力上的“高低”关系。这值得深思。
关于监外执行的立法矛盾,主要表现在监外执行的犯罪客体问题上,即什么样的罪犯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为了便于分析,作者首先列举了《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法》第17条规定:“监狱应当对被移交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审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收监。”《监狱法》第25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