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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法律规定,保外就医的伤残条件范围

来源:监外执行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6 20:18:02浏览90次

正在服刑的囚犯如果有下列残疾条件之一并符合其他规定的条件,可以获得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病医院(按司法鉴定医院指定的地区)司法鉴定确认的各种精神疾病的频繁发作,如精神分裂症、躁郁症、同步精神病。

第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功能高于3级。

器质性心脏病引起的心律失常,如多源性早搏、心房颤动、两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死治疗后,仍有冠状动脉功能不全的严重变化或并发症。

第三,高血压三期。

四、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过两个疗程治疗仍未痊愈,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并合并肺部感染。

患有肺胸膜疾病和严重呼吸功能障碍,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创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五、各种肝硬化引起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化、坏死后肝硬化、胆汁性肝硬化、心脏性肝硬化、血吸虫性肝硬化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后无法恢复,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肢体瘫痪引起的颅内器质性疾病、明显的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治疗后不痊愈。

脑血管疾病

,如脑出血、脑血栓、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性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继发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重型颅脑损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和周围神经引起的肢体瘫痪、失禁,生活不能自理。

各种脊髓疾病

,如脊髓炎、高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运动神经元疾病。

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和不能自理。

九、频繁发作,伴有精神障碍。

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脏疾病或严重继发感染。

十一、胶原性疾病引起心功能不全,治疗无效,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等。

十二、内分泌腺体疾病,难以治愈,丧失工作能力,如垂体腺瘤、肢端肥大症、糖尿病性虚脱、库欣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甲状旁腺功能减退。

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四、寄生虫病侵袭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华支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五、心、肝等重要器官受损或遗留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类重要器官经手术治疗后,遗留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工作能力的。

十六、消化器官和腹部手术后严重并经证明,如严重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适合治疗。

十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另一侧仍有病变或明显功能障碍。

十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疗后骨及关节残留运动功能障碍,或尿道狭窄及尿路感染长期残留。

十九岁。痴呆、失语症(包括严重的语言混乱)、截瘫或肢体功能丧失、排尿和排便不可控,以及脑和脊髓损伤治疗后功能恢复困难。

二十、二上肢、二下肢、一上肢、一下肢因受伤、疾病截肢或丧失功能,无法恢复的。

截肢是指腕关节以上的上肢和踝关节以上的下肢。

功能丧失指的是肢体僵硬、畸形、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举不动的程度,下肢必须达到脚举不动的程度。

二十一、双手完全丧失功能或因手指缺损而受伤的双手超过六个手指。六个有缺陷的手指中有一半以上是在手掌关节处被切断的,这必然包括两个拇指的完全丧失。

二十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肘、髋)因损伤僵硬畸形,经治疗后未改善,相当于两下肢或上肢或一上肢和一下肢功能丧失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

二十三、各种恶性肿瘤经治疗后不好转。

二十四、其他类型的肿瘤,严重影响身体功能而无法完全治疗,或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与主要器官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无法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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