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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监外执行具体有哪些适用条件

来源:监外执行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9 21:27:01浏览81次

在监狱服刑期间,罪犯不仅可以寻求减刑、假释的机会,而且如果因病生命受到威胁,还可以申请监外执行,这实际上是监外执行期间的监外医疗。此时,还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监外执行的批准。监外执行适用条件的细节是什么?以下五六懂法网系列向您详细介绍了监外执行的条件

一、监外执行适用条件具体有哪些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病情严重,需要假释的,或者妇女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不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可以由罪犯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临时执行,并由罪犯所在的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监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明确规定了监外临时执行的适用条件,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对于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保外就医或者伤害自己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确实患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审批证明。发现被假释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正在怀孕或哺育自己的婴儿。母乳喂养期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无法照顾自己。监狱外的临时处决不会危害社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是哪

执法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的罪犯实施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其原单位应当协助监督。执法机关应当严格管理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的改造情况告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对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和改造,并遵守有关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后,罪犯未服刑期满的,应当及时收监。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人民法院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罪犯在执行过程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收监。罪犯在监外临时执行期间服刑期满的,由原监狱和其他执行机构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监外临时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当向监狱当局申请监外执行时,通常会首先审查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只有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遵循规定的程序,然后才能批准监外执行。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监狱外处决的一般时间是一年,原则上,监禁期限也将在监狱外处决期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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