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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罪可以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罪

来源:监外执行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9 21:00:04浏览87次

一、概念和构成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严重干扰了国家法律和法令的顺利实施,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

特别是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必然会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他们将在群众中被选为不良影响者,并将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求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自由释放、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给予减刑、假释或者监外执行。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必须首先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自己的地位,是指利用自己的地位或与自己地位相关的便利。权威是指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权利。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力或地位而形成的便利,但不是直接利用自己的权力。

所谓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果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等合法理由,依法适当减刑的刑罚制度。所谓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法定期限,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有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所谓暂予监外执行,是指以监外执行代替暂予羁押的一种替代方式,不适用于因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或者重大技术创新;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牺牲自己、拯救他人的; (五)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该法第50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在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的,经**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该法第8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如果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假释。如果他们在假释后没有危害社会,他们可以被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不适用上述处罚制度。但是,对于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4款:“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释放: (一)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但是,对社会有害或者自伤、自伤的罪犯,不得假释就医。对确实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必须保外就医。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审批证明。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人徇私舞弊,伪造事实、伪造证据,如伪造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病历诊断书、实际执行刑期等。根据犯罪主体的性质,其行为可分为两种具体情况:一是监狱、少年管教所等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明知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如伪造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病历诊断证明、实际执行刑期等。并出示和提交与减刑、假释和监外临时执行有关的虚假材料; 第二,有权决定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司法工作人员明知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仍非法作出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根据**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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