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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公款逃跑罪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5 22:08:02浏览141次

公款潜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挪用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何理解“携带”、“公款”等?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挪用公款潜逃”应注意以下几点:

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在发现犯罪事实即将暴露或者已经暴露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逃逸的行为。潜伏是指为了逃避调查而躲起来,不知道自己在哪里;逃避是指为了逃避侦查而从A逃到B的行为。携带和潜逃是相互伴随、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鉴定的潜逃是没有意义的;携带和潜逃没有先后之分。携带贯穿于潜逃的全过程,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腐败就没有法律依据。

2.“公共基金”的范围。这里的公募资金不仅可以理解为现金,还包括有价证券、金银珠宝等。在实践中,一些行为者使用公共资金交易股票和私人资金,并携带这些股票、存折、借记卡等。事发后逃跑;有些人用公款购买金银首饰,把公款存入银行卡等。逃跑时携带银行卡或金银首饰,都应视为携带公款。

3.正确理解“携带”。这个时候,“携带”不能仅仅指随身携带,也就是不能简单理解为行为人身上的钱和货,而应该用一种扩展的方式来解释,也就是说行为人实际上可以控制公款。首先,公款是行为人从单位挪用的公款,单位已经对这部分公款失去控制;其次,演员实际上控制了这部分公款。在实践中,如果有的演员逃跑时隐藏公款,或者存放在别人的地方,或者潜逃后借给别人,都应视为“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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