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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什么意思,论贪污罪的未遂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07:43:02浏览72次

论文摘要

贪污罪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即本罪不仅侵犯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而且侵犯国有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这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1997年,中国新刑法在单独一章中专门规定了贪污贿赂罪。与此同时,惩治腐败,鼓励人们打击腐败和犯罪,一直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贪污罪的标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通过查阅相关专家学者的理论著作,结合本人在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提出将未取得财物的腐败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确认腐败犯罪的未遂形态,严格把握认定标准,有利于打击腐败。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深度转型时期,一些掌握经济管理权的人,或明或暗,或侵或诈,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如果这些人仅仅因为被发现而没有实际占有公共财产,或者不能确定是否占有公共财产,他们就会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这违背了刑法关于腐败的立法初衷。然而,还应注意将腐败未遂与腐败后的赃物区分开来,并将腐败未遂与追回和没收非法所得区分开来。

即时犯罪和未遂犯罪相对而言。确定了即时犯罪的标准,从而解决了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本质上是对犯罪既遂构成要件的修正。贪污罪未遂之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是因为它具备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是因为它符合修改后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贪污罪,职务诚信,公共财产所有权,未取得财产,犯罪未遂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贪污、盗窃、诈骗或者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

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不仅侵害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还侵害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公职人员的诚信是本罪的主要客体。因此,贪污罪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这不仅侵犯了公职人员的廉洁和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严重腐蚀了党、政府和军队的身体,损害了国家的声誉,毒害了人们的思想,污染了社会风气。中国一直把惩治腐败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在刑法中,贪污贿赂罪在单独一章中有具体规定。然而,在反腐败过程中,许多具体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取得财产的腐败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以及如何确定腐败犯罪未遂的标准,存在很大的困惑,刑法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首先,是否存在腐败的企图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在职务范围内,利用职权和职务所形成的便利,即掌管、直接处理和管理财产。不指利用与职权无关的便利条件,如因工作关系熟悉犯罪环境、作为工作人员方便进出某些单位、容易接近犯罪目标或对象等。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的执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我国刑法和刑法理论采用综合主客观因素来限制犯罪未遂形态,应该说是科学的。关于贪污罪是否具有未遂形态,有三种说法。 第一种观点是不存在贪污罪未遂,因为贪污罪是结果犯。只有当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发生时,该行为才构成犯罪。行为人因某种原因未能占有财产的,根本不会构成犯罪,更不会构成未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存在腐败未遂,区分既遂和腐败未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产。完成对公共财产的实际控制,并试图不控制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贪污罪有未遂形态,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占有公共财产。占有公共财产的人是腐败的,没有占有公共财产的人是不成功的。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主张不存在腐败未遂形态,第二种和第三种主张存在腐败未遂,但都主张存在腐败未遂,后两种观点的分享标准不同。下面,首先我们来讨论一下是否存在贪污罪未遂。在我们看来,结果犯并不是否定贪污罪未遂存在的理由,即贪污罪未遂形态的存在。

1.《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未遂,在具体规定中一般适用于各种故意犯罪。贪污罪作为具体规定中的特定犯罪,只要符合“犯罪已经实施,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的未遂条件,就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未遂。当然,当我们说具体规定受一般规定指导时,并不是承认具体规定中的每一个具体故意犯罪都具有一般规定所规定的未遂形态。对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可能性,采取放任的态度。只有当有害后果发生时,才构成犯罪。所以,间接故意就是没有犯罪未遂。如果发生故意杀人,只有被害人死亡才构成犯罪。被害人没有死亡的,不构成犯罪。此外,只要行为人犯罪,就构成犯罪。比如传授犯罪方法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被教者是否犯罪,不影响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成立,只考虑被教者的量刑为情节。既然“开始实施”意味着犯罪已经完成,那么行为人就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贪污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结果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具体结果的,应当以犯罪未遂处理。

2.“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发生是判定腐败既遂的标准,而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结果犯又称实质犯,是行为犯的对称,是指以危害行为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为既遂。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结果犯的成立,只决定犯罪形态是否完成。比如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只是造成重伤,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是故意杀人未遂。同样,作为贪污罪的结果犯,一旦行为人实施了腐败,即使不存在“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也构成贪污罪和贪污罪未遂。 第一种观点主张贪污罪没有结果犯的未遂形态,因为它将结果犯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这被误认为是罪与非罪。

3.确认贪污罪的未遂形态有利于打击腐败,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深度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还有待完善。这无疑给各种社会蛀虫提供了机会。一部分掌握着经济和管理大权的人,或明或暗地侵入或欺骗,丰富了国家财产,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这些人仅仅因为被发现而没有实际拥有公共财产,或者不能确定他们是否实际拥有公共财产,就否认他们的犯罪行为,这是纵容和纵容。同时也势必挫伤反腐斗士的积极性,与反腐倡廉的总目的背道而驰!相反,如果把没有财产的犯罪分子作为犯罪未遂来处理,对反腐斗士也是一个很大的鼓励。同时,对腐败分子的有效打击,无疑会对仍处于犯罪边缘的潜在犯罪分子造成打击,对他们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从而切断犯罪思想。可以说,确认贪污罪的未遂形态是惩治贪污罪的有力杀手锏。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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