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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立案标准,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08:25:02浏览127次

腐败案件及其立案标准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之便,对公共财产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理的权力和便利。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和经营”是指因承包、租赁和聘用等原因对国有资产进行的管理和经营。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不得向社会公开。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下,但有贪污救灾、抢险救灾、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及捐赠、赃款、罚金、临时扩充款物、不良腐败手段、销毁证据、转移赃物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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