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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09:48:03浏览126次

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二、贪污罪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下,但有贪污救灾、抢险救灾、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款物赃物、罚款罚没物品、暂扣款物、不良贪污手段、销毁证据、转移赃物等案件的。

【适用法律条文】

第三百八十三条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追缴赃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多次贪污而不处理的,按贪污累计数额处罚。

贪污罪立案标准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腐败案件(第382、383、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和第394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之便,对公共财产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理的权力和便利。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和经营”是指因承包、租赁和聘用等原因对国有资产进行的管理和经营。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可以看出,贪污罪的立案标准很低,只要个人贪污数额达到五千,就可以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此外,即使行为人一次贪污不到5000元,但累计数额多次达到5000元,也可以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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