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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型贪污罪和一般盗窃罪的区别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09:50:02浏览99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也是盗窃占有公共财物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第264条规定,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是盗窃罪。由此可见,盗窃贪污罪在犯罪构成上与一般盗窃罪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通过秘密盗窃侵犯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主体。前者犯罪是一个特定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和有权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2.犯罪对象。从法律角度来看,保护不同的合法财产同等重要。然而,从政治角度来看,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上,与私有财产相比,国有和公有财产的所有制代表着国家的政治属性。所以,我认为侵犯公共产权相应地对社会的危害更大。3.犯罪的客观方面。这两种犯罪也有偷偷摸摸的行为,但前一种犯罪也必须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手段,也就是说要突出“职务”的特点,利用“公”权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一些技术方法,如伪造账簿、凭证、虚开票据等。而后来的犯罪则相对简单直接。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以秘密手段窃取合法财产在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都比盗窃的定罪标准更为严格。所以理论上,前罪的处罚梯度应该高于后罪。但实际立法并非如此。《立案标准》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要立案(本文不讨论5000元以下的要立案)。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5000元是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关于盗窃罪,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作出如下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500元至2000元,数额巨大的为5000元至2万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经济和治安情况,确定范围内的具体数额标准。所以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款3000元,不一定构成犯罪;普通公民盗窃他人财物三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原因是之前行为的主体有“职务身份”,“利用职务之便”。

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律是以平等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权力越大,相应的义务越重,不仅道德义务比普通人高,而且在刑事义务上没有特权甚至义务更重。对于一般主体可以实施的任何犯罪,具有官方身份和使用官方权力应当是加重或者加重量刑的情节。这也体现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

根据刑法理论,一个行为违反数项罪名,就构成牵连犯,一项重罪应受处罚。因此,我认为,结合本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偷偷窃取公共财物3000元,属于腐败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他们的行为符合“数额较大,偷取公私财物”的特征,构成盗窃。所以对于牵连犯可以采取选择一个重罪处罚的原则,以盗窃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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