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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农业行政执法截留罚没款为贪污不妥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09:55:02浏览144次

案例:

2000年9月,县农业局根据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成立了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是县农业局下的全额拨款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万元,全队6人,均具备农业行政执法资格,委托执法大队对县内种子、化肥、农药、渔政等行使行政执法权。农业行政执法队长主持全面工作,行使农业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签发权。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6名组员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办理农业行政执法案件。2002年上半年,经共同讨论,6名被告决定在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过程中,以不出具票据或正式没收票据的方式收取款项,并截留执法大队收取的部分罚款和罚金,不支付财政,用于支付岗位补贴、健康补贴、生活补贴、假期补贴、目标管理奖等。2002年至2005年,大队每年缴纳罚款、罚金约4万元,县财政返还大队支出金额的50%或60%。期间大队共截获罚款及其他收入262,554.69元,并指定成员登记户口、私藏钱款。从暂扣资金中,大队以生活补助、岗位津贴、目标管理奖等名义共分摊10.31万元,6名被告人分别分摊1.8万元至1.4万元。其余预扣资金用于大队办公费用和招待费。

检察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腐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六名被告已经自首。

[问题]

1.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应该立案吗?

2.如果案件成立,你就是办案人员。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处理?

3.案件应该如何判决?

[管理分析]

1.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应该立案吗?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月19日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所有案件。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提起和审查刑事公诉案件的原则。从规定来看,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的受理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况且法院立案审查应该是程序性审查,只审查形式要件。从刑事起诉案件来看,审查的内容包括检察机关起诉书是否明确指控被告人有犯罪事实,是否附有证据清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在立案过程中无法解决,因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经过审判才能确定。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犯有贪污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只要考试的形式要求符合要求,法院就应该立案。

第二,如果案件成立,你就是办案人员。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二百一十七条,即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书面建议在起诉时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不宜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和证据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犯有一罪或者数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中止审判,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判: (一)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被告当庭翻供,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或者不宜适用的简易程序。

笔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立案的,作为办案人员,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将全部案卷和证据退回人民检察院,按照公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因为从审查犯罪事实来看,检察机关指控6名被告人以生活津贴、岗位津贴、目标管理奖等名义分享10.31万元。并将六名被告人分别分成18000元至14000元,并指控六名被告人犯共同贪污罪,六名被告人应负责分摊数额103100元。六名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六名被告人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应当移送普通程序审判。

3.案件应该如何判决?

我认为,这六名被告是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他们没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农业行政执法中接受农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行使处罚权的过程中,上缴了所有收缴的罚款。而是同意截留一部分行政处罚收缴的罚款,指定成员存放在大队私自设立的“小金库”,脱离了财政部门的监管。经全队共同核算,6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要件,6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是真实的,但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犯有不正当的贪污罪,应当以私分没收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六名被告人已经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52条,判决如下:

六防

第《刑法》 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悔改,积极追缴赃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多次腐败没有得到处理,他们将根据腐败的累积数量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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