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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的证明与证据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0:26:01浏览50次

摘要:贪污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党和国家身体的贪污罪。特别是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转型时期,腐败案件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发生率很高。在基层办案实践中,笔者认为,腐败案件从犯罪的主体、客体、主客观方面到腐败证据的收集和腐败犯罪的证据要求,都应该有一定的内容和形式。

关键词:贪污罪,证据与证明。

第一,腐败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刑法》条第382款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二、贪污罪需要证明的案件要件

贪污罪需要证明的案件要件,是指处理贪污罪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的主要方面。根据贪污罪的法律特征,在办理腐败案件时,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腐败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 (1)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此外,在一定条件下,下列两类人也可以成为腐败的主体: (一)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占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但在这种情况下,侵权的对象仅限于国有财产。(二)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与腐败分子相勾结。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串通,进行腐败的,以共犯论处。”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工作人员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构成贪污罪。

(二)腐败的主观特征

贪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目的。间接故意或者过失不能构成贪污罪。

(三)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对象。

贪污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首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是对其职务责任的侵犯,是对其职务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其次,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产,不可避免地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因此,贪污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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