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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贪污、受贿一案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0:29:01浏览85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事项的书面决定

(2010)宁星中字第8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吴中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宁夏灵武市人,大学学历,原中国共产党党员(现被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开除党籍)。2005年11月至2009年2月,曾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团委)工农部部长。2004年9月至2009年2月,他还担任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简称青年企业协会)秘书长。2006年11月至2009年2月,他还担任宁夏青年经纪人协会(简称青年经济协会)秘书长。2009年2月,被调到宁夏回族自治区。2009年7月30日,因涉嫌贪污受贿被吴中市人民检察院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他目前被拘留在吴中公安局拘留中心。

辩护人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姚贪污贿赂案,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吴兴第71号刑事判决。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吴中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不服抗诉,原审被告人姚不服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案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纳斌、张艳华检察官出庭履行职责。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原判决认定:

1.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青年企业协会向个体工商户张春辉购买了表彰牌匾,表彰其开展表彰宁夏青年安全示范岗、青年岗位专家、优秀青年企业家等活动。在牌匾结算过程中,被告姚三次指示张春辉开具8500余元发票。在被告人姚签字、青年企业协会将款项支付给张春辉后,张春辉按照被告人姚的要求,将多出的8500元现金返还给姚,姚将该款项据为己有。

2.2006年4月,被告人姚指使宁夏职业技能学校校长卢继仁虚开就业创业培训费发票23000元(含税2000元)。同年同月25日,经被告人姚签字认可,青年企业联合会向宁夏职业技能学校划拨人民币2.3万元。根据姚的要求,卢吉人以现金支付了剩余的2.1万元,扣除税款后,姚将这笔钱据为己有。

3.2006年7月和2007年6月,被告姚在与供应商龚汉结算从银川市兴庆区(南)新金迈商业批发部和银川浩艺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购买体育器材的过程中,指示供应商龚汉开具销售发票共计人民币3.1万元,2006年7月25日和2007年6月27日,被告姚签字,青年企业协会将款项划给批发部后,龚信以现金两次返还姚额外3.1万元

4.被告姚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2月在银川新华百货旧楼有限公司、王府井百货(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1674元的皮包、价值2723元的日用品、价值1598元的一枚奥运别针、价值1800元的三支中华牌香烟、价值280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台价值3 420元的索尼数码相机,一台价值3800元的方正台式电脑,一台价值1300元的爱国者手持电视,共计31115元。 经被告人姚本人批准,这笔钱在青年企业协会和青年经济协会报销,所报款项被被告人姚使用。

5.2006年12月,被告姚与中国住房集团银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协商,中国住房集团银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青年企业协会流动资金1万元。12月14日,被告人姚将青年企业协会收取公司会费3000元、资料费2000元的专用收据交给公司,交给处理。同日,中国住房集团银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青年企业协会划转5000元。剩余5000元,向公司提供了宁夏饮食服务有限公司4张价值5000元的餐饮发票,公司向被告姚支付5000元现金后,姚自行收取。

6.被告姚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在结算青年企业协会购买会议用品款项过程中,指使银川宁明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王多开、虚开销售发票共计3.73万元(含税2300元)。经被告姚审核签字后,由青年企业将款项转给公司。根据被告姚的请求,王从多支付的虚增的款项中扣除税款,然后将剩余的3.5万元以现金两次返还姚。姚把钱当成了自己的。

7.2007年5月,被告姚在结算青年企业协会欠银川印刷厂印刷费过程中,指使厂长张军开具发票6000余元。同年5月23日,经被告姚审核签字后,青年企业将该款转入工厂,根据被告姚的要求,张军将多出的6000元现金返还给姚,姚将该款据为己有。

8.2005年至2006年,自治区团委为宁夏西部职业经理人培训学院印制了5000份《宁夏青年就业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并支付了印刷费。2007年初,经双方协商,宁夏西部职业经理人培训学院应支付自治区团委结业证书费用共计4万元。2007年7月26日,应被告姚的请求,陆继仁委托学院会计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宁夏银川销售分公司塘来加油站购买金额为1万元的汽油卡,凭证费用为1万元。陆积仁在被告办公室将该卡交给姚,该卡由姚使用。

2008年2月4日、2009年2月17日,应被告姚的要求,陆继仁先后从宁夏西部职业经理人培训学院取出应交付自治区团委的证书费用1万元、现金2万元,交给被告姚。姚把这笔钱当成了自己的

9.2007年8月和2008年1月,被告人姚指使陆积仁以第三届宁夏青年创业竞赛工作经费为名,分别向宁夏青年就业创业服务中心骗取发票2万元和1万元。2007年8月17日、2008年1月29日,被告姚在被告陆吉仁出具的虚假发票上签字认可后,青年企业将款项转交给中心。2007年9月5日,卢积仁根据姚的要求,从中心取出现金2万元,在姚的办公室交给被告人姚。被告人姚给予人民币1.5万元,其余5,000元为自己所有。2008年1月30日,应被告姚某的要求,卢积仁安排学院会计马静从中心取出面值1000元的10张购物卡,交给被告姚某。姚某将两张购物卡交给曹刚,一张给单位工作人员吴炳凯,另外七张价值7000元的购物卡由被告姚某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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