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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贪污贿赂案件证据认定和使用的体会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1:33:02浏览64次

摘要

首先,分析了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特征。腐败和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通常是不稳定的、可更新的和放射性的。其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直接证据“一对一”,间接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情况;相信口供,作为最终案件的证据不到位;在认定和运用证据时,只强调指控的证据,而忽视辩护的证据;证据的认定和使用不完整,犯罪不作为构成证据四要素;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混杂,不排除证据本身和证据之间的矛盾,草率定案。最后,提出了正确认定和运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几点思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主观臆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强化调查审查意识,增强证据收集和使用能力;掌握审查、判断、鉴定和使用证据的一般方法。审查现有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审查整个案件的证据是否符合“真实、充分”的法律规定和贪污贿赂犯罪的四要件;审查整个案件的证据是否形成了证明体系;消除和化解矛盾,获取证据一致性。这样才能全面取证,实事求是。

关键词:贪污贿赂案件刑事证据法

一、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特征

与其他案件相比,贪污贿赂的证据是特殊的。贪污贿赂罪与职务有关,是职务犯罪或利用职务之便。它在犯罪主体和客体上与其他案件有很大的不同,这就带来了许多复杂的问题,以至于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a)可变性。虽然在办案过程中出现证据变更、案件重复的现象很正常,但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变更比例更高,很多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大案要案都取得了相当成功的突破。但由于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变化,案件改变了强制措施,案件被撤销。一些犯罪嫌疑人甚至针对一个目标起诉办案机关,使得一些本应受到处罚的犯罪分子因为证据的变更而漏网。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容易改变有几个原因:

1.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拒绝认罪或共谋。这种犯罪是由特殊主体实施的。绝大多数被告都受过高等教育,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阅历,对政策和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他们中的一些人担任领导职务,具有很强的反调查能力。他们大多在犯罪前后都有运气和对犯罪的恐惧。他们认为作案手段隐秘,难以发现。只有他们不承认,没有足够的证据是无法认定的。甚至有些贪污贿赂犯罪是共同犯罪,在事前事后强化了这种联盟,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过程中拒不招供或竭力歪曲事实。

2.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没有现场检查的证据和检查记录。有贪污受贿犯罪的镜头,但不够明显,难以表现出困难。比如贿赂犯罪一般是一对一;贪污贿赂犯罪本身没有特定的被害人,占用的财物一般都是秘密取得的。因此,这类案件缺乏现场调查或无法检查和核实。

3.用作物证的赃款赃物一般很难查获。在犯罪过程中,贪污受贿者一般会在会计资料和账簿上留下痕迹,有大量的文件和物证,但很难获得,尤其是更难获得。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狡猾,许多证据都在他们的直接控制之下,他们可能在犯罪后随时掩盖、销毁犯罪证据,挥霍或者隐匿赃款;另外,目前这类犯罪的对象主要是现金,容易携带、使用和隐藏人的耳目。是一种可以互相替代的物种。由于现金的独特属性,一旦犯罪嫌疑人持有后拒不招供,就很难找到其下落或者根本找不到。因此,大多数贪污贿赂案件没有或缺乏物证,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认赃款去向。

4.没有第三人在场,也没有直接证据。贿赂是双方的秘密行为,因为是权钱交易,不涉及第三方。为了防止行为被曝光,避免法律追究,往往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贪污贿赂案件在获得赃款赃物时,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职权暗中作案,多数是一人作案。据统计,从1997年至今,安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有78.3%是这样处理的。

5.证据有很大的可变性。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被法律地位所掩盖。很多案件从实施犯罪行为到犯罪发生的时间间隔较长,证据容易丢失。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对证据进行伪装、转移和销毁,并做出对策,导致物证等证据不那么恒定,而口头证据等可变证据较多。犯罪嫌疑人翻身的时间往往是这样的。案件知情人大多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心腹、同事,或者是涉案人员。他们往往有逆反心理,有的对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感激之情,有的怕赔钱被判刑,有的怕打击报复或中断业务关系,导致案件中证人时有转向,犯罪数量不定多变。加上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和抵制,案件和证据材料更加复杂。由于上述原因,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多变,难以认定。综上所述,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容易发生变化的原因有几个:个别侦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过程中没有集中精力,不注重从各方面收集证据。一旦案件突破,他们就认为已经做了,不注意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侦查阶段的证据不固定,侦查中取得的证据没有锁定,给以后的证据变更留下隐患。3犯罪嫌疑人运气好,认为推翻原口供可以推卸责任、推脱责任,常指收受贿赂为贷款、礼品;将腐败描述为工作中的借或错。 (4)证据中固有的矛盾没有及时消除,这些矛盾是整个案件的薄弱环节,是证据变化的缺口。

因此,在反贪污贿赂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证据的可变性,全面、认真、及时地收集证据,查漏补缺,堵塞漏洞,使证据环环相扣,形成链条,防止证据变更,化干戈为玉帛。

(2)再现性。贪污贿赂案件的案犯都是遮遮掩掩,大部分都没有其他人在场,外人很难知道,案子也不容易曝光,突围相当困难。但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虽然这类案件中直接证据很少,但其他贪污贿赂行为形成的证据很多,即再生证据。一旦在调查中掌握了强有力的再生证据,腐败者和行贿者就很容易低头。在贿赂案件中,围绕贿赂总是有其他相关行为。比如行贿者一般需要向财务人员说明赃款去向,财务人员因其他原因需要结账,对此调查没有根据,一般会通过行贿获取利益。同时,行贿者可能会向亲朋好友、下属和司机解释事件。另一方面,在接受贿赂后,贿赂或赃物要么被储存,要么被隐藏。行贿的人有时要向家人说明赃物的来源,有时让家人保管;收受贿赂时家属也可能在场,知道发生了什么事。这些相关行为形成再生证据,一旦被侦查人员掌握,就成为制服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

(3)放射性。贪污贿赂案件虽然隐蔽,但往往交织在一起。一旦此类案件被揭露,就会发现线索在一个网络中传播,涉及的人多,作案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证据呈放射状向四周延伸,纵横交错,证据之间有许多接合点,有接合点的证据相互印证。没有关节点的证据是下一步扩展调查、扩展结果的线索。充分利用调查中的现有证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找准左右,追错,扩大成果,往往会解决窝案、连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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