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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钞车司机偷拿运款如何定罪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1:47:02浏览110次

案例:

田是某县工商银行支行运钞车的司机,负责车内保险柜前后门的钥匙。2003年4月4日,田受领导委派,与本单位理款员刘、白一起开运钞车到工行中央银行取款。刘和白把钱袋扔进保险柜后,田发现一捆现金(10万元)从保险柜门掉了出来。然后田用一个袋子把包裹挡住,用纸推到右边的角落。运钞车回到县工商银行后,刘和白把钱拿走后,田用钥匙打开保险柜前门,趁人不备偷走了那捆现金(10万元)。

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如何定性田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田应该被判犯有贪污罪。原因是:客观上,田利用职务之便,掌管运钞车保险柜的前后门钥匙,据其本人所说,以盗窃(自盗)的方式窃取保险柜内公款10万元;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故意;侵权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符合贪污罪的主要条件,即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种意见是田应该被判盗窃罪。原因是:田进行了秘密窃取行为,采取了不易被发现的方法,窃取公款10万元并据为己有。

评论: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即田构成贪污罪。为了弄清田犯罪的性质,我们首先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责任的概念。字典对工作的解释是:工作中规定了什么。我们认为这里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本单位的规定。你做的是不是本分,就看规定的有效性了。

第二,条文的效力。法律的规制是抽象行为,单位的规制是具体行为。笔者认为,职务的形成必须是法律规定和单位规定的结合。只有抽象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规定(单位授权),职务不能形成。笔者认为,根据单位规章的不同效力,单位规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善意取得(授权)条款。商誉拨备分为两种情况。一、单位授权符合法律规定和上级规定,单位规定(授权)明显有效。二、单位规章(授权)与法律规定虽然有矛盾,但单位规章(授权)的出发点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和工作。虽然这种授权和规定与法律相抵触,但也应被视为被授权人的有效职位。(二)恶意规定(授权),即单位领导的授权(规定)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为单位利益,被授权人明知。这种约定(授权)是无效的,被授权人按照约定所做的事不能称为他的职务,他行为的后果也应该由他来承担。

这种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单位有规定。因为不符合上级规定的押运人(两个押运人)很少,所以押运人配一个司机共同管理运钞。司机不仅负责开车,还负责管理运钞车。田负责运钞车上保险柜前门和后门的钥匙。单位给了他保管钱的责任,这种做法是近几年形成的。笔者认为,单位的规定(授权)是一种善意授权,被授权人田的职务应视为有效职务。因此,笔者认为田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应当以贪污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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