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1:45:02浏览113次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责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视同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社会捐赠或者扶贫等公益事业专项资金的财产。
3.主观上有犯罪故意。
4.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在职务范围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对公共财产进行掌管、管理和处理。
“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所负责、管理和处理的公共财产的行为。
“盗窃”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秘密取得的方式,将自己所掌管、管理、处理的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
“欺骗”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其他手段”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贪污、盗窃、诈骗以外的手段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委托人员”是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为受委托,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管理国有财产有相同的便利条件,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他们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串通,进行腐败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不得向社会公开。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 《刑法》 )有关贪污罪的条文规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与前两款所列人员串通,徇私舞弊的,以共犯论处。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执行公务的人员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公务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不得向社会公开。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下,但有贪污救灾、抢险救灾、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及捐赠、赃款赃物、罚款、暂扣款物、不良贪污手段、销毁证据、转移赃物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