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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中的贪污罪认定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4:27:02浏览130次

股份制企业腐败犯罪的认定

在认定股份制企业贪污罪时,不仅要掌握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独特属性,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考察股份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范畴还是非国有单位财产范畴。根据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贪污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非法占有企业中国有或者非国有单位的财产。具体来说:

(1)纯国有的股份制企业是国有独资公司,其财产具有国有财产性质,可以成为腐败的对象。

(二)股份制企业的财产,纯粹是个人或者非国有公司、股份制企业的财产,不具有国有财产的性质。但是,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公司财产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三)混合股份制企业,其财产包括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由股东共同所有。其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只能作为股东出现,与其他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这类企业中的财产虽然一般不具备国有财产的属性,但作为非国有单位的财产,如果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该财产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客体。同时,下列情况下的混合股份制企业中的财产应视为国有财产:一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入的实物资本; 第二,国有公司和企业在国外市场发行股票和募集股份形成的股份制企业的财产;三是以实物转换的外资和股份,以及由配套资金和土地等生产资料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中方财产和以实物转换的股份。其中,中方转换的股份所有权必须具有国有财产性质。

2.考察股份制企业中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能否成为腐败的主体。根据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人员构成贪污罪,不仅在股份制企业中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属性的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的财产,而且具有拟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即该人员必须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 或者由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在正确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该人是否为股份制企业中直接从事公认企业财产管理和经营的人。如果是,则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如果不是,一般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二)是否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或者由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委派,负责管理经营企业财产或者在股份制企业中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属于的,具有贪污罪主体资格;不属于的,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因此,股份制企业贪污罪的主要范围如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即直接从事国有公司、企业国有财产经营管理的人员;二是受国家机关委托或任命,国有公司、

(三)是否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具体而言,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国有单位从事经营的人员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有单位财产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行为。因此,如果实施,则构成贪污罪;不执行的,不构成贪污罪。综上所述,股份制企业财产性质的认定是股份制企业贪污罪认定的前提条件;股份制企业人员身份的认定是股份制企业贪污罪的基础;识别股份制企业中人的客观行为是识别股份制企业中贪污罪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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