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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同承包关系如何认定,经济承包活动中贪污罪认定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4:33:02浏览131次

经济承包活动中腐败的认定

经济承包是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管理模式。就其类型而言,有两种:一是经营权承包,即发包人从经营管理向监理管理转变,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直接管理承包对象。其特点是承包对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即发包人仍然享有承包对象的所有权,而承包对象的使用权属于承包人。二、劳动导向承包,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围绕劳动报酬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承包人取得承包的最终生产经营成果为分配依据,因此承包人享有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相应承担更大的生产经营责任。其特点是:承包人接触和使用生产资料的过程是一种生产过程,而不是管理和经营活动。同时,承包商无权管理和处置所接触和使用的生产资料。因此,根据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只有经营权合同中的承包人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发包人的财产,成为腐败的主体。因此,在认定经济承包活动中的贪污罪时,首先要确定这类合同是否属于经营权合同。然后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正确判断承包人是否具有腐败的主体资格。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调查雇主的经济性质

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颁布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我国目前的经济类型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就发包权而言,法律没有限制。所以作为上述七种经济类型的相应单位和组织,都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承包人作为受托人的特殊形式,如果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接受国有经济单位或者组织的委托或者委派后,直接在承包单位从事承包活动或者执行公务; 第二,承包的内容或义务是对国有财产的经营活动负责。所以就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是国有经济单位、组织或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经济实体,以及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只有当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非国有单位时,承包方才能成为腐败的主体;因此,雇主的经济性质并不影响承包商成为腐败的对象。

(2)检查承包人承包的物件

承包人必须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承包对象必须是特定的经济实体。可以是独立完整的国有或非国有公司或企业,也可以是国有或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集团中的经济实体部门;可以是承包时已经存在的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承包时不存在的经济组织,但由发包人提供生产资料、资金和其他经营条件,然后承包人据此创建。

(3)调查是真合同还是假合同

确定是真合同还是假合同的关键是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了合法成立的经济实体或合法的生产资料、资金和其他经营条件。具体而言,现有承包对象是否是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发包人是否为承包人提供了当时不存在的合法的生产资料、资金和其他经营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第27l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二款,承包人是否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其取得承包权的方式,进而决定承包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下列承包人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可成为腐败的主体: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承包人;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在公司所属企业或者单位直接承包经济实体的承包人; 第三,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的承包人承包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经济实体。

2、正确认定承包人侵害的财产是国有财产还是承包的非国有单位的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人成为拟任国家工作人员,并真正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关于承包问题的委托或任命;二是委托事项仅限于国有财产或承包非国有单位财产的经营活动。因此,承包人的承包责任在于管理国有财产或承包的非国有单位的财产。因此,如果承包人接受非国有单位或私人的委托或转让,但委托或转让方属于非国有单位范畴,不从事国有财产管理或承包非国有财产,那么承包人就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此外,由于承包经济实体,承包的生产资料、营运资金、营业利润等。在所有权上是复杂的。因此,并非所有承包商非法占有承包商的财产都构成贪污罪。认定的标准是承包人的财产在承包后是否仍然属于国有财产或者承包的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范畴。如果属于,可以认定为贪污罪;如果不属于,一般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司法实践中,承包体内的下列财产通常视为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一)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非国有单位投入的生产资料和资金;

(2)承包人应移交给发包人的固定利益和超额利润应分成若干部分;

(三)依法应当上缴国家的现金、能源、交通、教育经费、公积金和公益金

(4)合同规定的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

(5)承包人承包的各种材料及购销款;

(六)承包人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按照国际惯例接受的回扣或者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礼品。

此外,下列财产不属于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范围:

(1)承包人投入的生产资料和资金。承包人属于国有单位的除外;

(2)承包人应得的利润和超额利润分成部分等。承包人属于国有单位的除外。

此外,承包经营中的利润属于国有财产还是承包的非国有单位的财产范围,必须按照预先约定的分配方法进行详细分析,单独处理:

(1)整体合同利润一般应视为非国有财产。因为即使承包人把应付给发包人的利润据为己有,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始终有权索要利润。因此,这种利润分配纠纷应视为债务纠纷(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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