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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立案和量刑标准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4:41:02浏览97次

(a)腐败罪的概念和要素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腐败罪的构成要素如下:

1.本罪的客体复杂。贪污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前者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91条,公共财产是指: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社会捐赠或者扶贫等公益事业专项资金的财产。此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被视为公共财产。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首先,演员必须利用好自己的位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在自己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权利和职务上的便利而形成的掌管、处理和管理财产的便利,而不是利用与自己的职务无关的便利,如因工作关系熟悉犯罪环境,凭借自己的工作人员身份方便进出某些单位,相对容易接近犯罪的目标或对象等。比如会计利用与收银员一起工作的便利,准备好收银员管理的保险柜的钥匙,从保险柜中盗取现金,这不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而是盗窃行为。

其次,腐败的手段包括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所谓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处理、管理自己所负责的公共财产,主要表现为应当上交而隐匿,应当上交而不上交,不入帐收取,擅自交给他人或者非法转卖。盗窃,又称从内部盗窃,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以秘密手段占有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产。所谓诈骗,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至于其他手段,比如利用职权,利用各种借口将公款和财产分给少数领导。

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的,应当向社会公开,而不是上交。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由于其执政党地位和政治参与地位,中国共产党和CPPCC的机关一般被视为国家机关,其中从事公务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广义的从事公务,是指一切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狭义上,仅指国家行政事务。因为贪污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他方法贪污、盗窃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所以其管理的对象应该是财产而不是其他事项。这里所说的管理应该理解为锻炼形式或表现形式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所从事的工作具有经营或者经营国有财产的性质,且该管理工作是受委托的。也就是说,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论行为人身份如何,只要是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

4.本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或者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贪污罪的认定

1.贪污罪与一般贪污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贪污5000元以下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由此可见,贪污罪与一般贪污罪的界限在于两个因素:一是贪污罪数额是否达到5000元,二是其他情节是否严重。

2.贪污罪与盗窃、诈骗、侵占罪的界限。贪污罪客观上表现为盗窃、诈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三种方式。贪污罪、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如下:

(1)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客体。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盗窃、诈骗的客体是公私财物,侵占罪的客体是保管、遗忘物、埋藏物。

(2)客观方面不同,贪污罪的盗窃、诈骗、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盗窃、诈骗、侵占行为与职务行为无关。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诈骗、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3.贪污罪和侵占罪在主观和客观方面的界限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

(1)不同的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职业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及在国有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于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完整和公共财产的归属,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客体是单位财产,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非公共财产。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积极追缴赃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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