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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假账侵占单位财产后私分如何定性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4:44:02浏览87次

案例:

2002年8月,某街道办事处财务室会计刘(音译)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商李(音译)在本市黄金地段有一套门面和一套待售房屋,便将这一情况告诉了雷主任、曾副主任等人。院内共有7人,除了一个新分配的人,其余6人都想在黄金地段买房,院长也决定用上级财政拨付的公款给财务办买两个门面,以便日后出租给院内员工使用。门面实际售价10万元一个。当六人讨论如何降低个人购买价格时,曾副局长提议提高店铺门面价格,然后将提高的部分计入每户的购买价格。六个人都同意了。为了掩人耳目,做账,他们与李签订了购买门面的假协议,将每个门面提高到14万元,两个门面一共多支付了8万元,然后按照他们约定的金额分配给每个家庭,共同挪用了8万元公款。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因为他们占用的8万元是上级财政拨付的国有资本,占用的对象是国有资产。而且其中6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务室是单位,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由于他们只私分了8万元,不足以定罪,只能以违纪处理。

第二种意见是,该案件应定性为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而财务处是处室下设的财务管理部门,没有独立处分资金的权力,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本案被告只能定性为自然人合伙腐败。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在正常情况下很容易区分。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一般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特殊贪污罪的客体是国有财产、礼品、保险金和单位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的客体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只是公共财产的一部分。其范围小于公有财产。 第三,行为手段不同。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占、盗窃、欺骗或者其他手段,私分国有资产罪采取集体私分的形式。但当很多人在国有单位非法占有国有财产时,很容易混淆是集体腐败还是集体私分。在我看来,一般可以从行为的公开性来判断,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一般是公开的。单位人员分财产时,明确单位以某种名义分配,比如以奖金、福利等形式分配,账户也是开放的。共同腐败是秘密的,账目是伪造的,或者根本没有账目。除共同犯罪分子外,单位其他员工不知道自己分配了财产。本案中,包括牟磊在内的六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采取签订虚假协议、虚假账户等欺骗手段,共同贪污公款8万元,然后私分。他们的私分行为是秘密的,买门面做的账也是假的。因此,包括牟磊在内的六人应当认定为共同腐败,应当认定贪污罪而不是私分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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