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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资金利息收入,民间短期拆借利息多少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20:47:02浏览88次

非法向账户外客户借贷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非常相似。如何严格区分二者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很多情况下,违规者并没有将客户的资金记入银行账户,而是“体外循环”,用于非法借贷,必须与存款客户沟通。客户同意后,其行为属于利用客户账户外资金非法借贷罪(写明单位犯此罪,是否与客户沟通构成本罪)。如果客户不同意,或者根本不知道,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违背客户意愿,非法借用、出借客户资金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行为。对此,司法实践中有很大争议,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原因是,对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如果不提前与客户沟通,客户不知道自己的存款没有记录在金融机构的合法账户中,那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就代表了金融机构。无论非法借入或借出的资金能否收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为客户与刑事犯罪人没有过错,没有共同故意行为,客户不应当承担损失。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用于非法借贷和发放贷款的资金,实际上是金融机构的资金。在本案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客户资金进行非法借贷,不仅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也侵犯了银行国有资产使用权,即既侵犯了客户资金账户外非法借贷罪保护对象,又侵犯了挪用公款罪保护对象,使其产生竞合关系。挪用公款法适用吗,还是适用于账户外客户资金的处罚?从其竞合关系来看,无论是想象竞合还是法律条文竞合,法律条文竞合都不是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法律规定,一个法律规定的内容被另一个法律规定所涵盖,所以只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排除其他规定的适用。笔者认为此时的竞合关系属于想象竞合而非法律竞合。究其原因,如上所述,非法向账户外客户借贷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有其特殊的保护对象。不只是有人说的挪用公款罪中分离出来的犯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虽然数罪并罚原则不适用于这种想象竞合犯,但应当从严重犯罪即法定刑最重的犯罪中处罚。由于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比非法向账户外客户借贷款项的法定刑更为重要,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客户沟通,他们会将客户尚未进入自己存款账户的资金用于借款和发放贷款。虽然这笔资金可能是客户的私人资金,也可能是客户挪用公司的公共资金,但对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账户外资金严格来说不是公共资金。行为人犯罪是在客户利用单位存贷款功能,客户愿意冒险使用自己的资金借贷发放贷款,两人共同从中获利的前提下形成的犯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不能视为金融机构的行为,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因客户资金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后果只能由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存款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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