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挪用资金罪数额标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6:54:02浏览112次

[案例介绍]

蒋,原某物资公司财务部主任,国家干部。1990年辞职后,受聘为某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营业部A)交易部副主任。合同期限3年,其丈夫叶茂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营业部B)工作。夫妻月入一万多,小日子过的也算富足。1994年4月,叶所在的b股证券营业部出具了255.6万元的转账支票,委托a股证券营业部买卖国债。同年4月18日,姜以甲方证券营业部交易部副主任的身份在甲方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以同年3月15日领取的身份证件,以石某的名义,将乙证券公司的255.6万元人民币划入石某账户,但最终按正常程序划入甲方证券营业部。

同年4月19日、4月20日,蒋以史的名义分别购买1993年2年期国债100万元、1993年3年期国债121.9万元,挪用其账户资金221.9万余元。

同年4月19日至4月21日,姜出售上述国债,获利人民币11800元。同年4月21日至5月5日,姜以史的名义自行或委托他人作出负面申报,买卖各类股票77只,挪用账户资金共计472.1万元。

同年5月5日,B证券营业部发现A证券营业部未购买深圳1994年3年期国债,随后要求A证券营业部返还人民币255.6万元。蒋买了宁波股票9.5万被套,一时半会儿还不了。为了筹集这笔资金,姜利用其交易部副主任的职务之便,自己以交易员的身份入市,以史的名义抛售了1万元1992年国债。同时从A证券营业部提取105万元1D2年期国债。交易完成后,资金划入石账户,用于归还b股证券营业部资金。在这笔交易中,姜共挪用116.2万元。255.6万元的风波平息了。1994年5月,姜以其丈夫也谋的名义在A公司证券营业部开立期货账户。在抛出石某名下的部分股份后,将资金转入叶某名下的贷款账户进行期货交易,挪用资金共计628.7万元。同年8月,姜利用其朋友关系,以叶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厦门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北京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开立账户,进行抛撒(即不存入资金,在开户证券公司卖出证券后记录资金),挪用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和透支炒股。

同年9月底,A证券营业部在清查国债库存时,发现国库缺105万元1992年国债,同时发现师账户空105万元国债,误认为是B证券公司的行为,不予追究。他只是催促姜把空券丢到乡下去补回来。同年11月8日,A证券营业部经理唐发现,有人一次性买入陆家嘴5万股。查完账后,姜利用史的账户透支了股市。姜见罪曝光后,逃亡了一天。唐怕姜自杀后查不出透支的情况,于是就发了一条信息,答应不报案,并要求姜回单位把情况说清楚。姜回到单位解释上述犯罪事实。某证券公司的上级领导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派人对蒋在石账户中的股票和国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1994年11月初进行了价格结算,抵消了拖欠的105万元国债。还有一笔82万的亏损。为了维护证券部的信誉,希望姜能够偿还损失,证券营业部及其上级公司决定暂时不报案,并将姜转移到信息部。同时,姜与丈夫叶某制定了还款计划,要求姜与妻子偿还1995年底的损失82万元,并支付利息。为了偿还欠款,姜继续在背后挪用帐户上的资金,自行申报或委托申报进行股票交易和期货交易。1994年11月28日至1995年2月15日,姜买卖股票、期货,共计挪用人民币余元。1995年3月初,渐江在股票和期货交易中遭受严重损失,并于同年3月2日向检察院自首。经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姜在a证券营业部挪用资金共计3607.8万元,截至事件发生时,共计139.2万元未能归还。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经审理,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

[法律分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不超过3个月的,进行牟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象是单位资金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3个月以上未还的,本罪的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不同于前罪的主体。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完整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公共资金的使用权的完整性,这些也不同于以往的犯罪。姜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决定本案中某一行为是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如果姜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应认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是挪用资金罪。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受国家命令,直接对国家负责,从事社会管理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应该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及其各级机关,以及维持这些机关正常运转所衍生的各个部门。蒋虽然是国家干部,但他是合同工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