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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具体范围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9:35:02浏览120次

一、案例

案例1:

被告王是某国有水泥厂的产房主任。

1998年2月至6月,被告人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无单放货收据的形式向其朋友刘、杨销售水泥5000吨。同年10月,王被害。事发前已退水泥4000吨,事发后追回他私自挪用的水泥。

案例2:

被告人胡某主管市人民法院财务室。

某市人民法院为了提高法官的“福利”,任意截留一部分本应上缴国库的案件受理费和罚款,设立“小金库”。1997年12月至1998年3月,胡利用管理“小金库”之便,4次挪用公款10万元用于赌博和炒股。事情发生在1998年5月。在此之前,胡用从赌场和股市获得的收益偿还了全部10万元。

第二,问题

1.如何理解「公款」?除了钱,股票、债券等证券是不是公募基金?

2.一般公共财产可以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吗?

3.外汇额度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客体?

4.单位私自设立“小金库”,挪用“小金库”中的资金,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5.挪用承包租赁企业资金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讨论

(一)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理论分析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公款;二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资金和物资,简称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公款”,顾名思义,就是指公款。首先,必须是“公”钱。结合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款应指:一、国有资金; 第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钱;三是社会捐赠或扶贫等公益事业专项资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和运输的私人资金,视同公款。其次,必须是公共“钱”。典型的公共资金是货币,包括人民币、人民币外汇券和外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是公共资金的特殊形式。因为,证券直接代表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用来提取或获取一定数量的货币收益,如果被挪用,也是“对货币流通和先进管理的一种损害”,[1]因此,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证券也应视为“公款”。[2]对此,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0月13日作出的《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号文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库债券或者本单位挪用公款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按照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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