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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和适用,个人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7:04:02浏览101次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如何计算追诉期限的批复(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如何计算追诉期限的公告》

确认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如何计算追诉期限的批复

(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2003年9月22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高发[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动的,从挪用完成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挪用公款处于连续状态的,从最后一次挪用完成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

这个综合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解释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

发施[200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7日

为了依法惩治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自己的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本解释实施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相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私营公司、私营企业挪用公款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渝建言[1999]12号)收悉。研究认为,无论是刑法修改前还是修改后,为私营公司、企业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具体行为的法律适用,应当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6日《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9日《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办理。

这个回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挪用公款罪

第二条挪用公款罪应分三种情况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在事发前本金已全部返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追回。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在事发前全部返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属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返还的限制。在事件发生前部分或全部偿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入银行、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是涉及挪用公款的营利性活动。所得利息、收益等非法所得应予追回,但不计入挪用公款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违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为他人挪用公款,不知道使用者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且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返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用户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

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返还的”,则“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5万元至20万元。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虽未达到数额巨大,但挪用公款的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非法活动”,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0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进行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案件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本解释规定的数额范围,确定本地区具体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挪用公款多次未归还的,应当累计计算挪用公款的数额;多次挪用公款,将后期挪用的公款返还给前期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数额,应当认定为犯罪时未偿还的实际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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