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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资金)豪赌一审宣判前无力退还的应按贪污罪论处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6:51:02浏览87次

鉴于赌博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国家决定从2005年1月至5月组织一次全国性的打击赌博犯罪的特别运动。同时,为了准确打击赌博犯罪,“两高”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防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也下发了《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这些都表明了国家打击赌博的坚定决心。据调查,我国挪用公款(基金)罪多为赌博罪,这些案件的案犯因赌博而损失的金钱绝大部分被浪费,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损失。主要原因是我国刑法没有打击此类犯罪。与贪污罪相比,贪污花费十万元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同样是经济犯罪,而挪用公款(资金)罪不是死罪。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种行为构成赌博罪,但无论犯了多少罪,挪用公款(资金)在赌博中损失的金额不能退还,也不能判处死刑,最多无期徒刑。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一审判决前无法返还的挪用公款赌博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以加大打击力度。

至于挪用公款赌博,我国79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废除了类似条款。但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定罪处罚,即按贪污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突破了现行刑法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是最高法院基于挪用公款潜逃现象严重而制定的规则。但这毕竟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我不同意用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规定挪用公款转为贪污的情况,应该从《刑法》修正案的层面来解决。

挪用公款(资金)用于赌博之所以能转化为贪污,原因是:一、主观上讲,行为人挪用时想返还,但也知道自己可能无法返还。而明知赌博是非法的,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可以说是从一开始就存在的。当失去、无法返还时,应认定为非法占有故意成立。无法返回,包括客观上无法返回,也包括主观上不愿意返回。客观上,不能返还非法占有故意是基于行为人对赌博风险的认识,他已经允许有害后果发生,符合刑法关于间接故意的规定。主观上,有返还能力但不想返还的,完全符合直接故意的特征,非法占有的故意成立。其次,客观上,行为人为了实现挪用公款赌博的意图,往往采用秘密手段挪用公款,以达到保守秘密、返还秘密的目的。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与贪污罪的客观表现:盗窃、挪用、诈骗没有实质区别。 第三,侵害的客体,即赌博输了不能返还而失去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与腐败的侵害客体即侵犯财产所有权是一致的,因此不再是侵犯公款使用权的问题。 第四,在主体上,贪污罪的主体比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低,即准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贪污罪,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挪用公款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挪用公款罪处罚。当贪污犯

考虑到挪用公款(资金)的特点,为了给行为人一个新的机会,1985年两所高中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行为人用于赌博,就不宜将行为人视为腐败。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因此,应该给他们退款的时间。这样既可以缩小打击范围,又可以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帮助加害人悔过自新,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立案条件也要区别于单纯的贪污罪,不能退还金额达一万元以上的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因此,笔者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挪用公款(资金)赌博,在一审判决前不能返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下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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