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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三分钟读懂一个人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20:51:02浏览112次

一、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下列挪用公款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有资金归个人使用,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大量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大量资金,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

2.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大量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三个月以上不还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之间,有违法行为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归个人用于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超过3个月未归还。

根据法律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挪用公款的数量和数额的认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和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多次不还的,累计计算挪用公款数额;多次挪用公款,并将以前挪用的公款从以后的挪用中返还。挪用公款的数额,应当认定为犯罪时未支付的数额。在为其他个人挪用公款的案件中,与挪用人串通,唆使或者参与策划获取被挪用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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