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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罪是多少条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5 21:58:02浏览131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三个月以上未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颁布的《刑法》和《实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司法实践,谈几点认识。

1.挪用公款罪的定罪依据。挪用公款罪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权,因此,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公款的所有权,侵害的客体是公款。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包括挪用公款者本人或者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应分三种不同情况认定: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2.挪用公款达到一定数额用于营利活动。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与挪用人串通,教唆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罪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完整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权,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同时,行为人必须有主观返还公款的意思表示,即暂时使用公款。

二、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挪用公款后,被挪用的公款以个人名义用于谋取私利的,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用于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谋取私利,实际上是将公款由个人使用,再转移到其他单位,在性质上属于个人使用。另外,挪用公款给私营公司、企业使用,实际上是由于公款性质的变化而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果挪用的公款被个人用于牟利后交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挪用的公款被其他单位使用,个人从中收取利息或者分红,其行为实质上是挪用的公款被个人使用后对赃款的再加工,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果只是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而不谋取私利,则违反了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但作为公款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未受到侵犯,其使用权和收益权仍由国有或集体所有单位控制和行使。公款性质没有改变,不存在侵犯公款使用权的情况。这种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只能视为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所以,“为私利”和“以个人名义”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公款是否被其他单位使用,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不应仅从形式上看,而应

三、挪用公款、借用公款罪。借用公款是指借款人与公款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签订借款协议,并按协议使用公款的行为。借用公款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是双方表达相同意思的行为,体现一种契约关系。挪用公款是公款的一种私用和自动使用,往往是秘密进行的。挪用公款是一种侵犯私人和自动使用公款而没有处置或使用公款权利的行为。贪污者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法定许可,将公款给他人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借用公款是公款的所有者通过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订立借款合同,自愿出借公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借用公款的行为主体表现为单位的意志,一般是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他们有权对本单位的公款进行经营决策,有权限制对公共财产的控制,有资格代表本单位进行内乱活动。挪用公款是个人擅自将公款借给他人或者个人使用的行为。一般来说,借款行为是为了给单位创收和谋求福利,而挪用公款纯粹是为了个人私利,从而利用公款获取物质或非物质利益,如出国、留学等。借贷行为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办理一定的手续,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借贷手续公开,财务账目清楚。挪用是指未经领导批准或集体讨论后,将公款归个人或他人使用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办理相关手续,方法比较隐蔽。司法实践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还是个人意志的体现,因此具体问题分析如下:笔者认为,单位负责人的借贷行为是否符合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权限范围;单位负责人的借贷行为是否以个人获利为目的,是为集体创收还是为他人或自己谋取利益;单位负责人的借贷行为是否代表本单位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是否存在一定的借贷程序,或者是否故意采取隐瞒的方法,出具虚假的借贷程序,或者谎报公款的真实去向和用途。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为他人或者自己的利益,私下进行借贷行为,数额达到犯罪标准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另外,向国有单位主管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借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当属于挪用公款行为,因为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将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的要求,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4.挪用公款的刑事定罪。挪用公款的目的不难认定,但当挪用者和使用者不是同一人时,应区别对待。如果挪用者知道使用者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应当认定为挪用者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挪用公款者为他人使用公款,不知道使用者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必须是三个月以上未返还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贷款或者私人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和借款的具体用途确定挪用公款的性质。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违法活动的个人贷款或私人贷款,视同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违法活动。因此,如果挪用公款偿还个人欠费,应当根据欠费原因,分别认定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认定挪用公款的性质。个人因违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发生的拖欠还款,视为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挪用公款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申请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也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因为申请注册资本开办公司、企业是为生产经营活动做准备,是设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成部分。此外,如果挪用公款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笔者还认为只要数额较大,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就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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