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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刑法哪条,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5 22:03:02浏览145次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特征1。挪用公款是非法的。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允许(包括直接明示允许或间接明示默许)使用公款,违反规章制度。其中,规章制度涉及面广,因此挪用的违法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公共资金管理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相关规定

挪用公款的主观特征

1.挪用公款是违法的。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允许(包括直接明示允许或间接明示默许)使用公款,违反规章制度。其中,规章制度广泛。因此,挪用的违法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未经法定批准或许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

2.挪用的本意是指私人使用、转移、占用、借用公款。该法案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占有公共资金。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

3.挪用不是挪用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点。即使挪用后无法返还,也不是因为行为人主观故意占有,而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以把握以下几点:是否知道是公款;是否是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好以后归还。当挪用者与使用者不一致时,如果挪用者不知道使用者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只能根据挪用者的知情而获利,或者处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者知道用户使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的,按照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或者开始犯罪的,其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有,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正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以及这种占有是否客观存在,超过三个月未返还的,都以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是以贪污罪或者侵占罪论处。因此,挪用公款罪与侵占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的故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从使用公款开始,然后可能发展为占有;但是,贪污罪和侵占罪始终贯穿着占有公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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