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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构成条件,挪用公款罪构成特征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07:20:03浏览66次

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明知是公款,挪用归个人使用。

3.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或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营公司、企业也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违法活动”是指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大量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营利性活动”是指通过经营企业、在银行存款、筹集资金、投资股票市场、购买政府债券和贷款等经营活动。

(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为个人所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自用”是指供个人消费,不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性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虽已逾三个月,但在事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一般不能以犯罪论处,应由主管部门按行政纪律处理。

《刑法》 有关挪用公款罪的条文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三个月以上不归还的,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灾资金和物资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不足三个月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巨大无法返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以及受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归个人用于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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