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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新刑法挪用公款罪量刑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09:01:03浏览126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挪用大量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三个月以上不还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之间,有违法行为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属于个人用于营利活动的;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凡从事非法活动者,均应立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从事非法活动”是平行条件。

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属于个人用于营利活动的,应当立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超过3个月不偿还的,应当立案。这主要是指挪用公款用于生活费、红白喜事等。这种情况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且超过3个月未偿还。否则不会以犯罪论处。所谓3个月以上未返还,是指在被司法机关和主管部门发现前已经3个月以上未返还。

本罪的构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还的行为。这一罪行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国家公职人员的诚信,又侵害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公共财产所有权只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部分,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包括国有财产的处分权。挪用公款罪是暂时非法占有、使用、收益公款的行为。行为人挪用公款满足自己或者他人需要时,将公款返还。因此,这一行为违反并危及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本罪的客体是公款。

所谓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公司拥有的国有货币。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在国有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挪用公款的,也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便利,收取、管理、处理、保管公款。这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自用,也包括他人使用。本罪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行为人一旦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集资、赌博等违法活动,即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诚信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还对社会造成了其他有害后果。因此,行为人以非法活动为目的挪用公款的,构成本罪,不受“数额较大”、“3个月以上未还”的限制。(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需要指出的是,盈利活动通常是指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活动,如经营、投资、购买股票、炒房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具有很大的主观恶性和危害后果,不受“三个月问”或“退”的限制。(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人自己使用,也包括他人使用。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但3个月内本息已全部返还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可以由主管部门违反相关纪律处理;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后返还本息。挪用公款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

4.主观上,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故意将公款非法用于私人用途,目的是非法取得公共财产使用权,通过临时使用公款获取经济利益。行为人挪用公款的,主观上是想在挪用后及时返还,而不是永久占有或者挪用公款。

此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救灾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其“数额较大”的起点是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虽未达到数额巨大,但挪用公款的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违法行为“严重”的情形之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本解释规定的数额范围,确定本地区具体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重复挪用公款不返还,累计计算挪用公款数额;多次挪用公款,将后期挪用的公款返还给前期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数额,应当认定为犯罪时未偿还的实际数额。“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可退还”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由于客观原因在一审判决前不能退还。挪用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挪用公款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与挪用人串通,教唆或者参与策划,取得被挪用的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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