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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公款行为,如何挪用公款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09:34:02浏览107次

作者:季树斌

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容:[案例]

被告石某某是某镇财务室的预算总会计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江苏省事业服务收费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两笔金额为人民币399,078.70元的收费票据,私自转借给郭等人用于商业用途,直至事件发生。之后,被告石某某移交了102张用于截留公款的票据(属于收款)。

[分歧]

围绕石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石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非会计收入的手段截留公款、挪用公款,是因为他在查账时没有告诉组织,隐瞒账单不入账的事实,其行为已经破坏了公款的所有权。虽然他挪用公款借给他人使用,但这只是对他贪污后赃款的惩罚,并不能改变他行为的性质。

第二种观点:石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公款,擅自借给他人,构成挪用公款罪。虽然石某某在组织审计时隐瞒了事实,但石某某出具的票据是从财务总监薛某某处登记领取的。开具托收联单后,联单存根也一并支付给薛某某。只要仔细检查,就可以发现账单没有记录在账户上。不足以导致财政部门在会计凭证上记录较少的收入,进而导致公共资金所有权的丧失。而且石某某把收藏对联全交了,并没有销毁。所以其行为只是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评估]

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它侵犯的不是所有的所有权权力,而是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在内的一些所有权权力。

本案中,石某某没有篡改账册,只是汇总了收入数字,没有报销单据,因此在报销时没有如实上交现金收入。但实际上,根据他经手的账目,只要核对发票存根联,公款的归属就不会因石某某的行为而被破坏。所以,石某某侵权的对象是公款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石某某作为党政机关录用的干部,在国家机关履行管理职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任意截留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三个月以上未归还,影响公款及时存储和正常流通的,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本案虽然不能排除施贪污的主观动机,但他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贪污手段,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得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修改的原因是“不退”有两个原因:主观上不愿意退,客观上不愿意退,主观上想退,客观上不能退。演员主观上确实想退,但实际上已经努力退了。不归还是指客观上无法归还的情况,如生意赔钱、被骗被盗、借给别人、不归还等。结果却无法归还,依然被当作腐败,即主客观不一致。本案中的石某某属于这种类型,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作者: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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