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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被告人不在可以立案吗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09:51:02浏览83次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01)钟会发行子楚第16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尹惠康,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广东省博罗县人,汉族,大学学历,助理工程师,原中国银行惠州市分行信息技术部主机系统管理员,住惠州市惠城区麦迪路永安街中国银行宿舍B栋602室。2001年9月7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他现在在惠州看守所。

辩护人何军,广东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200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惠康贪污公款,于200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惠康及其辩护人何军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惠康利用职务之便,从2000年10月至2001年6月挪用1100万元人民币进行个人股票交易。事件发生时,股票亏损已达239万元。2001年9月2日,被告人尹惠康自首。

检察院称,尹惠康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特别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尹惠康的行为具有《刑法》第67条规定的情形。现对被告人尹惠康依法提起公诉并予以处罚。

被告人殷惠康认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属实,希望挪用公款购买的股票能在适当时机出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受伤害单位的损失,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其辩护人何军辩称,对被告人尹惠康挪用公款的指控无异议,但被告人已经自首,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股价变动,本案挪用公款损失仍不确定。请法院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经审理发现,被告殷惠康在担任中国银行惠州分行大型机系统管理员期间,拥有生产和维护IBM小型机AS/400大型机系统的最高权限,并擅自更改了大型机应用程序及相关数据文件。被告尹惠康于2000年10月至2001年6月,通过这种手段,将中国银行惠州分行开立的“吕”、“黄”、“赖”三个活期储蓄账户中的1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进行了24次膨胀,以挪用中国银行惠州分行的资金。随后,被告人尹惠康通过电话将挪用的1100万元人民币,以惠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尹惠康的名义,通过中国银行“通”系统划入“吕”、“黄”、“赖”、“尹”等5个股票保证金账户,用于个人股票交易。截至事件发生后的2001年9月6日,所购股份的账面损失为人民币239万元。2001年9月2日,被告人尹惠康自首。

根据上述事实,被害单位中国银行惠州市分行的举报材料,确认了被告人犯罪及自首过程的相关情况;3 .活期存款账户:陆(账号:4753702-10000205072)、黄(账号:4753702-10000323792)、赖(账号:4753702-1000070525),用以证明被告人尹惠康通过虚增存款挪用人民币证人陆、黄、赖、尹的证言,证实他们没有开立本案所涉中国银行的活期储蓄账户和股票保证金账户,利用上述账户买卖股票;有中国银行惠州分行提供的调查证明材料,如被告人尹惠康的作案手段、自首过程、涉案相关账户的资金和股票、股票账面损失金额等;被告人尹惠康还对挪用公款1100万元的手段和过程进行了供认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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