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个人挪用公款给他人用,什么是挪用公款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5:35:02浏览62次

作者:王

来源:人民法院报

内容:1。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丁某,原是某市环保局出纳。1998-2002年期间,丁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不记账转款的方式,从其负责保管的公款账户中任意划转公款,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挪用公款后,先后成立了两家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购买股票和彩票,试图盈利,但始终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最后,丁某在无法补足公款的情况下主动向检察院自首。据丁某称,挪用公款期间,与朋友互动过程中的所有费用都是由他支付的;又与二奶刘、袁同居,花钱如流水;他们经常去高端娱乐场所消费,多次嫖娼。以上挥霍数额巨大,无法准确统计。

法院对丁挪用公款罪没有异议,但对个人挥霍部分(包括卖淫等一些违法活动)如何定罪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的个人挥霍部分是其事实上的占有,应认定为贪污;另一种意见认为,贪污罪在法律上没有根据,只能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加重情节。最后,法院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二、法律分析

我认为,由于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混乱,挪用公款个人挥霍部分的定罪存在差异:将个人挥霍部分认定为腐败没有法律依据,但将这部分认定为挪用削弱了刑法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造成上述混乱的原因一方面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法理基础没有深入理解,导致思想混乱;另一方面,由于立法本身的滞后,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并没有明确。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所谓“明确规定”,就是对具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都有具体规定,不需要解释。罪刑法定原则源于刑法的基本理念,即以刑罚为强制手段的禁止性规定。惩罚的严厉程度远远优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罪犯的财产所有权和政治权利,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还可以剥夺他们在一定时期内甚至终身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因此,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最高原则,是司法实践者的最高指导原则,是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刑罚滥用的基础。

此外,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是非常相似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目的不是以此为己有,而是侵犯了国有财产的使用权;后者是以占有为目的,侵犯国有财产所有权。从以上差异可以看出,区分两种犯罪的关键是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司法实践中主观目的的判断相当困难,导致两种犯罪之间存在界限,难以准确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试图澄清这一界限。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在司法解释对个人挥霍的界定不明确之前,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这个问题的解决是明确的。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在主观要件不能准确认定时,应当优先选择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定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够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就可以明确界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不能明确判断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此时如果认定贪污罪,就可能存在不当的可能性,这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基本理念的。因此,在对挪用公款罪的现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和完善之前,本案中挪用公款的个人挥霍部分仍应定罪量刑。

第三,立法建议

追根溯源,造成本案混乱的关键在于立法不够科学,留下了罪与罪的界限。因此,这个问题的解决最终取决于立法的完善。在完善立法时,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这种挥霍应当认定为贪污罪,以体现刑法的惩罚功能。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因为个人挥霍挪用公款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比如这种情况下,丁某不顾自己的挥霍,用它来创办公司,同时购买股票和彩票追求暴利。在充满这样的憧憬的前提下,他个人的挥霍很难与腐败相提并论。如果在立法上把这一部分界定为腐败,就会陷入客观归责的泥潭,模糊了贪污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为了体现刑法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笔者建议从罪刑法定与责任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实质出发,将个人挥霍视为挪用公款罪的加重情节,提高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增加法定最高刑即死刑,以罪论处。这样既可以避免客观归责的发生,又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