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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多久构成挪用公款罪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6:43:02浏览136次

案例:

犯罪嫌疑人周,男,36岁,江苏省某市某事业单位财务部门会计,已婚。

2004年8月,周在河南郑州网上聊天时认识了李(女,25岁),并约李在本市见面。李来到一个城市后,周安排李在这个城市的一家旅馆住了三个多月,并与李发生过多次性关系。在此期间,周利用职务之便,用自己的公款1.2万元支付李的住宿费,并为李购买衣服等物品,直至事发后才归还。

分歧意见:

对于周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周作为已婚男性,与网友见面发生性关系,是不道德的,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属于“违法行为”。挪用公款为李支付住宿或者其他费用属于个人情感隐私,不属于挪用公款供个人用于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不符合江苏省个人使用“数额较大”(1.5万元)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周应构成挪用公款罪。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赌博、走私等违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周与李同时发生的性关系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但很明显,作为已婚男性,这种行为是不为道德所容忍的,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挪用公款支付婚外恋人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不应受“数额较大”的限制,构成挪用公款罪。

评析意见:

本案上述分歧的关键在于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违法行为中“违法行为”的理解。

目前对“非法活动”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非法活动包括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命令、规则的活动,二是非法活动应限于刑事非法活动。笔者认为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不受挪用数额和时间限制的原因是立法者认为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违法行为本身危害不大,挪用数额不大,时间不长,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当然不构成犯罪。因此,将非法活动理解为一切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这样做会扩大对挪用公款罪的打击。但第二种观点的范围过于狭窄,与司法实践不符。因此,笔者认为,这里的违法行为应限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如赌博、走私、包养情妇等。一般违反政策或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不能认定为“非法活动”。

本案中,周与李的网恋和性关系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同居。虽然周与网友李有过性关系,但大多数情况下他都住在自己家里,不能被认为是与李同居。作为已婚妇女,周的行为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这与中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相违背。可以理解为违法行为,但应该是一般的违反政策或者违反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它不能被认为是一个“非法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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