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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私罪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30 20:38:02浏览121次

修订后的刑法在原《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基础上,对走私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单独的走私罪一节,将原刑法第173条规定的走私珍贵文物和出口品罪并入走私罪一节,将走私毒品罪置于第六章“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原补充规定中,增加了走私核材料三个具体的走私罪,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走私固体废物为了适应这种情况,理论界很多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走私犯罪进行了探讨。 然而,学者们对走私犯罪的相关问题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一些难点仍然存在争议。为此,笔者还再次探讨了走私犯罪的一些问题,以期对方嘉有所纠正。

对本罪侵犯客体的新认识

1.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制度

理论界对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有不同的看法。大多数学者认为,走私犯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系统。外贸管制包括严格禁止违禁品进出口。(注:见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10页。陈兴良主编:《刑事审判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第261页。有学者认为,走私犯罪的对象是国家海关。国家通过海关监管和关税调整禁止或限制部分货物、物品出口,或者通过关税调整调整进口量。走私犯罪是破坏上述国家海关管理的严重行为(注:参见王主编:《经济活动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其他学者认为,外贸管制指向非违禁品,走私犯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外贸管制,也违反了海关对违禁品出入境的监管活动;无论是外贸管制还是对违禁品等物品的进出境监管,都是由国家海关进出境监管体系规定的,走私犯罪的对象是海关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监管体系(注: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0-141页)。)。以上观点都是从走私犯罪触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这一前提出发的,但对于这种社会关系的性质却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通过对以上观点的分析。我认为,要正确定性走私犯罪的犯罪对象,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外贸管制、海关监管和海关管理的概念及其关系。

一般来说,外贸管制是指国家通过政策法令对外贸进行的监督和控制,主要包括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外汇管理制度、海关监管和关税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注:见于光远主编:《经济大辞典》,上海字典出版社,1992,第607卷;张乐清张念红主编。《经济大辞海》,海洋出版社,1992年,第935页。)。违反上述四项制度,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但根据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与违反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外汇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有关的犯罪,与违反海关监管、关税制度有关的犯罪是不同的,在刑法特别规定的其他章节中有所规定。如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规定了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逃避商品检验罪。这些罪行,加上违反海关监管和关税制度的罪行,违反了该国的外贸管制制度。走私犯罪是一种犯罪,也就是说,这里讨论的走私犯罪的犯罪对象是其类似对象。同类客体是指受到某种犯罪侵害的客体,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注: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第114页)。)。走私犯罪通过逃避海关监管和检查,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走私必须违反外贸管制,但不能说所有违反外贸管制的行为都是走私。把外贸管制作为走私犯罪的一般客体来理解,并不是很具体和准确。所以,这里每一个走私犯罪侵犯的同一种客体,只能是对外贸易管制中的某一个方面或者某一个制度。同理,根据上述第二种观点,将走私犯罪的对象理解为海关管理,很容易混淆走私与其他违反海关管理行为的界限。由于海关管理不仅包括货物、物品的出入境监管,还包括人员的出入境监管,以海关管理为对象无法具体、准确地揭示走私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对于上述第三种观点,笔者初步认同走私犯罪的客体是海关对货物、物品的出入境监管制度。走私违禁品罪违反海关对禁止进出境物品的监管制度的;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和走私特殊减税、免税、保税物品罪,破坏了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关税的监管体系。根据《海关法》第2条,关税征收是海关的主要业务之一。海关通过对货物和物品征收关税来实现国家控制对外贸易的职能。关税征收是海关监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主要内容和任务之一。因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类似刑事侵权客体也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制度。但是,对于上述第三种观点的理由,笔者认为有两点值得商榷。一、外贸管制与海关出入境监管体系的关系。根据这一观点,外贸管制是国家海关出入境监管体系的内容之一。在我看来,恰恰相反,外贸管制包括国家海关出入境监管制度,这只是国家外贸管制的内容之一。如上所述,海关监管制度只是外贸管制的四项主要措施之一。 第二,违禁品是否是外贸管制的对象。根据这种观点,对外贸易管制的对象是非违禁品。笔者认为,外贸管制不仅是对外贸商品交易活动的管制,也是对违禁品进出口的严格禁止。海关对禁止进出境物品的监管制度是海关管理制度之一。这里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包括各种武器、弹药、炸药和货币,禁止出口的物品包括珍贵的动植物和贵金属(注:见刘瑞富主编。《中国经济法律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16页)。)。禁止进出境物品禁止对外贸易,海关监管禁止进出口,这是对外贸易管制的内容之一。所以违禁品也是外贸管制的对象。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走私违禁品罪、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走私特殊减税、免税、保税货物、物品罪均违反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监管制度。走私罪的客体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制度。

2.走私犯罪的分类和各种犯罪的认定

理论界对走私罪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其中,根据犯罪对象的特点和走私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走私特定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注:见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第119页)。)。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揭示走私对象的不同性质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和刑法中走私犯罪的立法精神,走私犯罪可以分为:一是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违禁品),包括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核材料、走私假币、走私文物、走私贵金属、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产品、走私稀有物品。二、走私非违禁品罪,除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外,还包括走私减免税进口的特定货物、物品和保税货物,直接向走私人非法购买走私一般货物、物品,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按照走私一般货物、物品定罪处罚。走私固体废物罪根据性质属于第一类或者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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