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量刑标准

来源:传播淫秽物品罪 时间:2020-06-12 15:28:59浏览8686次

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0个以上;

2.音频文件500个以上;

3.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1000件以上;

4.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

5.注册会员达500人以上;

6.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

7.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建立微信群等消息群组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名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于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三)本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对象相同,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而走私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传播是指播放、出租、出借、运输、携带等具有流传性的行为,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3)主观方面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观方面不需要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观方面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二者之一即可。

(4)情节要求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走私淫秽物品罪不要求“情节严重”即可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只是它一个从重处罚的依据。

【案例选编】

1.P2P网络平台上淫秽视频传播行为的刑事责任(人民司法2017.11.032)

【裁判要旨】快播公司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其缓存服务器在调度服务器支配下下载、存储并上传淫秽视频的行为,是快播公司意志的体现,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实行行为,而并非仅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也不仅仅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淫秽视频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储在缓存服务器中,并在网络环境下非选择性地传播,体现出快播公司传播行为的非直观性特点。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快播公司明知其网络平台上存在淫秽电子信息而仍然放任传播,但不能证明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传播或放任传播,这一主观明知区别于现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符合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观明知要求,因此不能适用司法解释规定,而应直接适用刑法规定。

【案号】一审:(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二审:(2016)京01刑终592号

2.利用WAP技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点击数的认定(人民司法2010.02.011)

【裁判要旨】考虑到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是定罪量刑的情节标准,在认定利用WAP技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案件中,应当由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具有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许可的鉴定机构对淫秽电子信息的点击数作出鉴定,并在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进行认真审查的基础上,依法、合理地确定实际被点击数。虚增的、不正常的点击数应当从中扣除。

【案号】一审:(2008)西刑初字第104号二审:(2009)一中刑终字第548号

3.境外开设中文网站传播淫秽信息牟利的管辖权(人民司法2009.14.017)

【裁判要旨】行为人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在境外开设中文淫秽网站,设置、提供广告代理、VIP会员等收费项目,利用互联网(主要针对中国境内)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收取会员费、广告收入等方式获利,其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并按**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淫秽信息点击量等标准定罪量刑,行为人获利多少、获利用途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案号】一审:(2007)崇刑初字第0431号二审:(2008)通中刑一终字第0015号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